轉發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江人社發〔2020〕61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
現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20〕58號)和《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意見的通知》(粵醫保函〔2020〕6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對我市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一)統一政策執行。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的適用對象、企業類型劃分、實施時間和減免辦法,減免享受及業務申報、待遇發放、基金保障等嚴格按照粵人社發〔2020〕58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嚴格按照粵人社發〔2020〕58號文和粵醫保函〔2020〕62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我市符合粵醫保函〔2020〕62號文規定的適用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一檔、二檔費率用人單位部分繳費費率由5.5%減征至2.75%,生育保險用人單位部分繳費費率0.5%不變,職工個人部分繳費費率2.0%不變)。各市(區)不得自行調整或出臺其他減收增支政策。
(二)延期繳納申請。享受階段性減免政策后,仍不能按時繳納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的受疫情影響企業,可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社會保險費和待遇相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20〕24號)、《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得肺炎防控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江醫保發〔2020〕13號)的規定延期繳納。受疫情影響生產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企業類型劃分。用人單位對企業類型劃分結果有異議的,可按規定于2020年3月底前向各市(區)社保費征收機構提交2019年本單位的所屬行業、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和2019年12月份實際從業人數,由各市(區)社保費征收機構進行確認。用人單位2020年2月1日以來已繳納且符合減免政策的社保費免申請退回,由各市(區)社保經辦機構、社保費征收機構按省規定的退費流程經辦(基本醫療保險參照執行)。
(四)社保待遇發放。疫情期間參保人依法享受的基本養老金、失業金,由社保經辦機構于每月10日前足額發放;工傷保險待遇由各市(區)社保經辦機構于每月15日前足額發放。參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各市(區)按照《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江醫保發〔2020〕13號)的規定執行。
(五)強化基金統籌。各市(區)的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71號)、《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貫徹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辦函〔2017〕183號)的規定進行資金調撥;工傷保險基金缺口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0號)、《關于印發<江門市推進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社發〔2019〕178號)的規定進行資金調撥;失業保險基金缺口按《印發江門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江府辦〔2009〕106號)的規定,使用歷年累計結余基金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府辦〔2017〕47號)的相關規定及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要求執行。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是黨中央、國務院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穩定就業的重大舉措。各市(區)政府要切實承擔起主體責任,精心組織,確保階段性減免企業社保費政策盡快落實到位、見到實效,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
(二)優化經辦服務。各市(區)要加大工作力度,積極推進社會保險公共服務“網上辦”、“零接觸辦”,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要加強信息技術保障,及時調整業務信息系統,確保參保人個人權益記錄、待遇發放不受影響。企業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按要求如實申報社保費,社會保險征收機構按規定做好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
(三)加強基金管理。各市(區)要切實落實社會保險基金征收和監管責任,加強統計監測,認真做好基金運行情況跟蹤分析,嚴格防范和化解社會保險基金風險,確?;鸢踩\行。要加強階段性減免社保費政策正面宣傳,全面準確解讀國家和省的減免和延繳政策,做好輿情監控處置和矛盾化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各市(區)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反映。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江門市醫療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
2020年3月5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粵醫保函〔2020〕62號_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關意見的通知.pdf
粵人社發[2020]58號_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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