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023年版)》的通知
一、編制目的
為有效有序應對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和間接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經濟社會秩序,結合江門市實際,制定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江門市行政區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所規定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有證據證明可能為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三、主要內容
(一)食品安全事故定義及分級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預案所指食品安全事故,需具備事故突然發生或經分析研判認為有可能即將發生、須緊急開展應對工作的基本特點和屬性。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圍,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省份,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特別嚴重的;
(2)受污染食品引發跨境(包括港澳臺地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3)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
(4)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現30人以上死亡的;
(5)黨中央、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省內2個以上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嚴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病例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省委、省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1)受污染食品流入2個以上縣(市、區),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或經評估認為事故危害嚴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委、市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級別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1)食品污染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l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中毒人數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市、區)委、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二)應急響應
市級層面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
1.啟動程序
(1)Ⅰ級、Ⅱ級響應:經評估核定本市發生符合特別重大(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標準情形之一的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據情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請決定啟動響應,同時向省人民政府或省相關部門請求支援。我市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在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統一部署和指揮下,組織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預案要求、職責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2)Ⅲ級響應:本市發生符合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標準情形之一事故,我市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經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食藥安委主任、常務副主任或授權事故的牽頭處置部門主要負責人決定啟動,在省相關部門和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和指揮下,組織協調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預案要求、職責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工作。
(3)Ⅳ級響應:本市發生符合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標準情形之一事故,由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縣(市、區)啟動應急響應。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及時跟進食品安全事故發生趨勢和處置情況,必要時,派員前往事發地給予指導、支持和監督。
(4)其他情形響應:對本市發生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可能導致嚴重后果的一般、較大事故,不受事故分級標準限制,縣(市、區)可根據需要啟動本級層面響應級別應急響應。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在2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由事發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患者救助,控制事態升級蔓延,并按本預案要求的報告時限和報告內容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逐級報送至市市場監管局、市衛生健康局。
2.響應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指揮協調、醫學救援、現場處置、流行病學調查、應急檢驗檢測、事故調查、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維護社會穩定、涉國(境)外事故處置、應急終止等措施。
(三)后期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
(四)應急保障
1.人力保障。全市各級相關部門應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規范應急隊伍管理,落實專兼職人員,加快應急裝備設備配備,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培訓演練,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健全應急專家隊伍,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應急檢驗檢測、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2.物資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應當得到保障。全市各級相關部門和有關企業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使用儲備物資后必須及時補充。
3.資金保障。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按照現行事權、財權的劃分原則,將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應對工作需要,并建立資金快速撥付機制。
4.醫療保障。衛生健康部門應積極協調食品安全事故受傷人員收治醫院開辟綠色通道,確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5.技術保障。市級相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應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技術和設備研發的組織,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信息的及時收集。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協調各大通信運營商確保應急通信聯絡暢通,必要時在事故現場開通應急通訊。
6.社會動員保障。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全市各級相關部門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
7.宣教培訓。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做好防范與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8.應急演練。市食藥安辦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每2年至少要組織開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對演練進行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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