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
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規范我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修訂出臺了《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而認定“輕微”,需要結合案件事實、證據、違法行為產生的危害后果、當事人主觀惡性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這就要求執法人員既要做到依法履職,又要依法“免罰”,實現“不枉不縱”。在具體案件辦理中,執法人員往往會面臨如何判斷違法行為“輕微”、是否應當“免罰”的困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案件查處過程中不敢免罰和“濫權免罰”、“同案不同罰”等現象。
此前,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制定出臺了《江門市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2022年2月1日實施后,作為行政處罰案件自由裁量的參考依據之一,全市市場監管部門不斷推進包容審慎監管,作出多宗不予行政處罰,為各類經營主體提供了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訂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2022年)》等出臺,清單有必要重新修訂完善,經充分征求意見后,修訂形成《清單》。
二、主要修訂內容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符合“過罰相當”的比例原則。所以,“輕微”違法行為的界定,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執法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規定,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后進行確定。《清單》刪除了法律依據已廢止的10項證照管理類違法事項、需先行責令改正后才予以處罰的2項違法事項、與《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2022年)》相同的13項事項,列舉了5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日常監管中常見的輕微違法行為,符合相應情形即可免罰。
三、修訂《清單》重要意義
《清單》是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部署,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切實舉措。制定《清單》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免罰方式激勵相對人及時自我糾錯,消除、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提高依法合規經營的自覺性。《清單》同時也是回應企業關切,服務市場主體發展,為各類經營者提供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讓經營者感受到“執法的溫度”。《清單》將各種違法行為的“免罰”情形對外公布,有利于解決基層執法“困惑”,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監督,對于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牢固樹立“包容審慎”執法理念,促進職能轉變,實現“精準”執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需要強調的是,不予行政處罰并不意味著縱容違法行為。執法絕非以罰代管,“免罰”也不等于“免責”。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全面理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還要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告誡約談等行政命令、行政指導方式,防止經營者“明知再犯”,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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