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4月1日上午,莫某鳳用狗繩牽著一條寵物狗經過胡某里經營的餐飲店門口時,突然從該餐飲店門口竄出一只貓對莫某鳳和其牽著的寵物狗進行襲擊,導致莫某鳳受傷,之后到醫院進行門診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559.14元。莫某鳳在訴前調解階段申請本院對其因貓抓傷皮膚部位的整容費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莫某鳳可行激光治療(光子嫩膚),其后續治療費用約5000元。訴訟過程中,被告胡某里辯稱雖然其店內確實有散養貓只,但案發時其餐飲店處于停業維修階段,并未開門,無法證實案涉貓只屬被告所養。
【調查與處理】
經計算,莫某鳳醫療費、營養費等損失合計8475.14元,因胡依里未能證明涉案損失系莫素鳳故意導致,故法院判決涉案賠償責任由胡某里全部承擔。胡某里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恩平市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屬飼養動物侵權責任糾紛。根據已查明事實,莫某鳳系經過胡某里經營的餐飲店門口時被貓只襲擊受傷,對于該貓只的所有人莫某鳳與胡某里雙方存有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之規定,法院分析:雖莫某鳳未提供直接證據證明胡某里系涉案貓只的所有權人。但因涉案貓只為放養,且胡某里亦未能提供其所飼養貓只的相關權屬證明,故對于本案貓只的權屬關系不能僅憑權屬證明等來判斷,而應依據涉案貓只所處場所、胡某里是否飼養貓只、涉案貓只的外形與胡某里貓只外形是否相似以及胡某里對所飼養的貓只是否盡到看管義務等方面綜合分析。本案中,從涉案貓只系從胡某里店鋪門口鉆出、涉案的貓只與胡某里所飼養的貓只外形相似、胡某里所飼養的貓只為放養并未采取牽貓繩等安全保障措施等事實來判斷,涉案襲擊人的貓只系胡某里所飼養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胡某里雖認為事發之時其店鋪并未營業,但其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事發之時其對貓只采取了安全措施限制其外出,法院對該主張不予采納。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之規定,因胡某里未能證明涉案損失系莫某鳳故意導致,故涉案賠償責任由胡某里全部承擔,并判決胡某里賠償8475.14元給莫某鳳。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當致人損害的動物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如受害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事發時致人損害的動物與該飼養人所飼養的動物具有高度蓋然性時,應認定致人損害的動物為該飼養人飼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動物飼養人未能舉證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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