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莫某瓊2017年2月進入金某圣陶瓷公司(下稱金某圣公司)工作,工作崗位是普工,公司沒有為莫某瓊購買工傷保險。2021年4月,莫某瓊在駕駛二輪電動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人社部門于2021年10月作《認定工傷決定書》。
2022年1月,莫某瓊向恩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金某圣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相關費用及費用金額的問題。同年3月,恩平法院依法判決金某圣公司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127171.51元給莫某瓊。
【調查與處理】
判決后,金某圣公司一直沒有履行生效判決,莫某瓊遂向恩平法院申請執行。恩平法院向金某圣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前支付工傷賠償給莫某瓊,金某圣公司在期限內仍沒有履行。2022年7月26日,恩平法院依法將其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列入信用懲戒體系。其后金某圣公司發現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足額履行了賠償義務,恩平法院依法屏蔽其失信信息。因金某圣公司滿足信用修復的條件,恩平法院向其發出《信用修復證明書》。
【法律分析】
近年來,我國建立了嚴格的失信懲戒制度,對各行各業產生了強有力的震懾和懲戒的效果,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為懲戒失信被執行人建立了“失信黑名單”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黑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失信企業在融資、貸款、經營優惠政策上均會收到多重限制。“失信黑名單”作為一種失信聯合懲戒的載體,在促進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對規范、懲戒失信行為產生了非常顯著的效果。但失信懲戒制度同時是一把雙刃劍,在促進社會誠信系統的建設同時,也會使企業受金融授信、股票發行、招標投標、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享受稅收優惠等多方面的制約,對企業主體的生產經營產生很大的影響。對主觀上并無惡意并愿意積極改正的失信被執行人,法律上應留有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典型意義】
《信用修復證明》是由法院向已履行完畢法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出具的書面證明材料。它明確顯示被執行人已履行完畢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已停止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失信懲戒措施,已屏蔽被執行人相關信息,被執行人信用已修復。
金某圣公司履行完畢生效裁判文書義務后,為了避免聯合懲戒單位因信息不對稱,對企業的后續生產經營產生“信用創傷”,出現負面影響。經恩平法院審核,向該公司發出轄區第一份《信用修復證明書》,運用信用修復激勵機制,避免企業“一次失誤”陷入失信困境,強化“失信懲戒,守信激勵”的營商環境導向,不斷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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