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5月24日凌晨,陳某軍以購買手機為由,將黃某斌約至江海區一居民樓后,趁黃某斌不備,使用褲腰帶從黃某斌身后勒緊脖子約一分鐘左右,在黃某斌停止掙扎后迅速將褲腰帶打上死結。隨后,陳某軍撿起地上的兩臺全新手機和一臺黃某斌使用的手機下樓準備離開。陳某軍走到三樓時擔心會勒死黃某斌,又返回現場用打火機將褲腰帶燒斷。經鑒定:黃某斌四肢癱瘓,損傷程度達重傷一級,傷殘程度達二級傷殘。
【調查與處理】
江海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在辦理陳某軍搶劫刑事案件中發現黃某斌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條件,將線索移送控告申訴崗,經審查,控申崗發現黃某斌自受傷以來治療費用已達30多萬元,現在每月康復費用達1萬多元,被告人陳某軍及其家人沒有任何賠償。父親黃某廉由于需要在醫院照顧黃某斌,已辭職沒有工作收入。母親黃某留在江門市汽車總站工作,每月工資約1700元,家庭生活目前僅靠黃某留一人的工作收入維持,生活比較困難,本院立即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法律分析】
經審查核實,救助申請人黃某斌、黃某廉、黃某留的情況屬于國家司法救助范圍,符合國家司法救助的條件,應予以國家司法救助。理由如下:一是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目前,陳某軍搶劫案已經判決認定陳某軍犯搶劫罪,陳某軍的犯罪行為與黃某斌重傷殘疾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該案也是造成申請人黃某斌、黃某廉、黃某留一家目前生活困難的直接原因。二是救助申請人家庭比較困難。黃某廉系退役軍人,因要照顧兒子已經停薪留職,沒有工作收入,現在僅有申請人黃某留在江門市汽車總站工作,每月工資只有1712.5元。黃某留今年5月份到期退休,但其社保還有兩年到期,屆時才能領取養老金,其醫保、社保仍需繼續繳費,到5月份黃某留退休后該家庭就將失去生活來源。被害人黃某斌每月還要支付1萬多元的康復費用,家庭生活面臨經濟困難。三是救助申請人黃某斌沒有獲得任何賠償。案發后,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支持申請人黃某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人陳某軍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290532.41元,尚未獲得任何賠償。被告人陳某軍犯搶劫罪并致人重傷,其刑期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從本案實際看,申請人黃某斌今后通過訴訟或是協商獲得賠償的可能性比較小。
由于申請人黃某斌的康復治療急需一筆啟動資金。從黃某斌的主治醫生處了解到,黃某斌已經過11個多月的康復治療,正處在瓶頸期,急需進行更有針對性的治療,而且,此類損傷的康復治療在一年內是黃金康復期。申請人黃某斌今年23歲,如果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期,將對其今后的生活質量造成嚴重影響,也會對申請人一家造成較大的經濟壓力和沉重的精神負擔。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司法救助的相關規定,貧困戶、軍人軍屬、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四類人群是國家司法救助的重點對象,要求檢察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積極予以救助。申請人黃某廉系退役軍人,黃某留是軍屬,黃某斌是軍屬且又是殘疾人。因此,黃某斌、黃某廉、黃某留符合予以救助的情形。
為增強社會各界對涉軍司法救助工作認識和充分發揮有關職能部門作用,最大限度幫助該案軍人軍屬,本院與市院聯合在本院召開公開聽證。聽證會邀請了人大代表、律師代表、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社保局、殘聯、申請人所在社區等代表擔任聽證員,林慕恒副檢察長親自擔任主持人,在聽取承辦檢察官案情介紹及當事人陳述面臨的困難后,與會人員圍繞救助依據以及申請人是否符合救助范圍進行了提問、發言和評議,最終評議認為該案申請人黃某斌3人符合司法救助條件和范圍,同意予以國家司法救助,并應按照該類案件最高標準予以司法救助,共為黃某斌等3人發放司法救助金20.6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主動開展聯合救助、檢察長帶頭辦理、充分運用檢察聽證凝聚共識、有效開展多元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江海區檢察院發現救助線索后,控告申訴崗主動告知當事人申請救助,積極向江門市院匯報并決定聯合開展救助,實現了司法救助主動化、最大化,是江門市檢察機關發放司法救助金最多的案件。針對救助申請人系退役軍人、軍人軍屬,屬重點救助對象,通過召開公開聽證會,邀請相關職能部門、社會各界人士、媒體記者現場參會,進一步凝聚了各方共識。一方面,使相關職能部門了解到申請人困難情況,有效強化了為民服務意識,促使相關職能部門在社保報銷、殘疾評定、臨時救助方面達成共識并積極作為,著力減輕了救助申請人負擔。另一方面,通過媒體參與公開聽證,進而以第一人角度撰寫報道,更能讓社會群眾了解到司法救助的相關知識,提高了群眾對刑事被害人救濟途徑的認識,進一步擴大了司法救助知曉度,效果明顯。本案作為聽證員的律師代表所在律師事務所當場決定捐助,并到醫院送去6000元慰問金;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發動捐助贈予申請人1.5萬元;轄區某一熱心企業知曉申請人情況后也送去了慰問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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