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8日,江門市水利局執法人員根據佛山市水務局移送的線索,在蓬江區棠下鎮天河碼頭砂場對開水域,查獲1艘正在非法裝載河砂的“粵韶關貨6212”運輸船(現場非法采砂船另案處理)。經過調查取證,“粵韶關貨6212”運輸船在我市河道管理范圍內未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792.1立方米,違反了《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江門市水利局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粵韶關貨6212”運輸船謝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叁萬伍仟圓整、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792.1立方米的行政處罰。同時,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730號)第三條的規定,依法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2024年5月24日,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涉案當事人作出刑事判決,謝某某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呂某某、陳某某、覃某某等其它涉案人員也均受到刑事處罰和并處罰金。
相關法例
1.《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河砂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非法采運”。
2.《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裝運非法開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應當持有河砂合法來源證明。”
3.《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扣押違法運輸工具,沒收違法運輸的河砂或者責令其卸到指定水域,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無河砂合法來源證明運輸河砂的;(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超過有效次數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河砂合法來源證明,或者以買賣、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轉讓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四)違法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運載數量明顯不符合河砂合法來源證明記載數量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3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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