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將精神分裂癥
隱瞞為已治愈的抑郁癥
法院: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義務
支持原告撤銷婚姻的訴請

梁心慈作
生活中,父母催婚,媒人牽線,新人匆忙步入婚姻的現象比比皆是,而這種倉促而來的緣分很可能就存在因“互不相熟”婚后才發現對方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的情況。近日,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一方婚前隱瞞身患精神分裂癥而登記結婚的婚姻糾紛案,判決撤銷原告田某與被告張某的婚姻關系。
2024年12月,田某(男)與張某經媒人曹某、楊某牽線相識。在媒人的介紹下,田某認為張某曾患抑郁癥但已治愈,最多只是吃藥鞏固,于是坦然接受,并于半個月后與張某登記結婚。
婚后,田某發現張某某些行為異常且持續服用特定藥物,心中起疑后在網上查詢藥物用途,發現該藥品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田某進一步查證,二人登記結婚前的五年間,張某先后六次在某市級醫院住院治療精神分裂癥。田某認為,張某系在婚前隱瞞重大病情,導致自己錯誤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故于2025年3月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登記。
法院審理后查明,張某的確患有精神分裂癥而非抑郁癥,張某的行為系婚前隱瞞重大疾病。首先,從證人證言來看,媒人曹某證言,曾在說媒時告知田某及其家屬張某屬于抑郁癥且已治愈。媒人楊某也證實,在說媒時并不知曉張某患什么病,只是知曉張某患病,目前仍在吃藥,直到出庭作證時仍不知曉張某具體患病情況。故證人證言可以證實,張某在婚前未明確告知田某自己真實患病情況,系故意隱瞞。其次,從田某的調查取證來看,二人結婚后,田某在垃圾桶內發現陌生藥品包裝,因家中無人用此藥品,出于好奇搜索藥品用途,發現該藥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此后,田某先是發現張某有些行為異常,而后發現張某長期吃藥,經查詢藥品用途,確認張某服用的藥品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且經審查,田某提供的六份用于證明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癥而住院治療的住院病歷證據確實充分。故可以證實,張某確患精神分裂癥而非抑郁癥。
法院認為,張某婚前隱瞞了身患精神分裂癥的情況而與田某登記結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綜上,法院判決撤銷原告田某與被告張某的婚姻關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婚姻是人生大事。夫妻雙方互相依存、互相幫助、互相扶養,而且還承擔著養育子女的義務,所以締結婚姻對象的選擇就尤為重要?,F實生活中,一方隱瞞身體健康情況而匆忙結婚,婚后被發現問題引發矛盾的現象并不罕見。此類情況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處理具體看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關于“重大疾病”的判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了婚前醫學檢查“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現階段“重大疾病”的判定范圍可參考前述這三類疾病的范圍。關于“三類疾病”的具體分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附則中也有明確說明:“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薄爸付▊魅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薄坝嘘P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span>
二是關于“隱瞞重大疾病”的判定。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相關法條釋義,主要應從客觀行為及結果兩方面加以判定。從客觀行為來看,即是否真正存在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從客觀結果來看,即確定隱瞞“重大疾病”的行為對婚姻是否有決定性影響。
結合本案來看,張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屬于“重大疾病”,且確實存在未明確告知、用抑郁癥相隱瞞的行為。若張某盡到如實告知義務,則田某有可能不會與張某締結婚姻。故法院判決撤銷案涉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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