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胡某2019年9月進入某五金加工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通過現金發放。2020年1月,胡某上班到1月22日,但是公司以胡某考勤記錄只有10天為由,只愿意支付10天的工資。而胡某堅稱自己每天上班都有打卡,考勤記錄不可能只有10天,胡某向江門市蓬江區法援處求助,申請法律援助追討被扣發的工資。江門市蓬江區法援處當天受理了案件,指派了法援處工作人員蘇律師作為胡某勞動仲裁階段的代理人。
胡某堅決否認公司主張,而公司方提供的考勤記錄又貌似鐵證。在此情況下如何維護受援助者的合法權益?蘇律師唯有從公司方提供的關鍵證據--考勤記錄上找突破口。蘇律師從胡某的描述中得知胡某任職的公司使用的是電子指紋打卡機,通過深入了解電子指紋打卡機的性能,蘇律師獲知以下情況:一、公司方提供的考勤記錄是從電子指紋打卡機導出的考勤記錄,該考勤記錄是電子表格,存在被修改的空間。二、打卡機內理應存儲了原始的考勤記錄,原則上只要查看打卡機的原始考勤記錄,就可以知道胡某一月份具體上班天數。三、公司是電子考勤系統的管理者,存在對原始的考勤記錄修改的可能性。綜上,該公司僅僅出示了一份電子考勤記錄,該記錄的真實性實質是無法確認的,僅憑一份不能確定真實性的電子考勤記錄認定上班天數,在蘇律師看來證據顯然不足。蘇律師做出上述研判后,提前準備好了應對策略。開庭當天,公司方主張胡某一月份只有10天的打卡記錄,蘇律師便申請調取原始考勤記錄核對,事實證明蘇律師的應對策略是奏效的,公司方立即轉變態度,主動提出調解,最后雙方簽訂了仲裁調解書。胡某對結果表示滿意,法律援助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件點評】
很多案件中,企業經常依據電子考勤記錄,作為認定勞動者曠工或者扣發工資的依據,由此勞動者與企業產生爭議。而在法律實踐中,裁判人員一般不可能僅憑電子考勤記錄認定事實,這是由于電子證據的特性所導致的。書面證據可以長久保存,且具有直觀性,如有增改、刪節,就會留有痕跡,經文檢專家加以鑒定,通常可以輕易地還原事實的本來面目。但電子考勤主要是磁性介質,電子數據易修改、難固定,它所記錄存儲的數據內容可能會被專業人士輕易且不留痕跡地刪改,所以一旦發生爭議,其真實性往往受到質疑。而且,考勤記錄一般由用人單位負責記錄和掌握,考勤記錄的舉證責任相應地也由用人單位承擔。因此,盡管電子考勤等電子證據作為證據形式之一已為我國法律法規所確認,但由于它的物質依賴性及可改變性,很難被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援律師正是抓住了這一點,才能圓滿地解決此法援案件。
本案法援律師認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考勤記錄要想被裁判人員認可,需要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勞動者當庭認可;
2、每天或每月的考勤記錄有勞動者簽字認可;
3、電子考勤系統的生產商提供證據證明考勤記錄不可更改;
4、依法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電子考勤記錄未被修改的鑒定結論。
只有滿足了以上的條件之一,考勤記錄才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并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本案涉及勞動爭議中電子考勤記錄的采信問題,是十分典型的案例,該案例無論對勞動者和企業都有警醒作用:一方面通過此案例讓勞動者了解到面對電子證據如何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通過此案例讓企業經營者深刻認識到建立完備有效的考勤制度的必要性。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