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江門市行政復議案例行政機關依申請履行法定職責的前提是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李某不服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開案
【復議要旨】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首先要證明已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事實。申請人主張已通過第三方快遞公司向行政機關郵寄了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 且第三方快遞公司網上查詢結果“辦公室簽收”,但行政機關否認收到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并提交第三方快遞公司出具的無法提供簽收憑證,視作丟失處理的材料,綜合申請人與行政機關提交的證據及雙方的舉證責任,確認行政機關未收到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
【基本案情】
申請人:李某等13人
被申請人:江門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17日,申請人通過XX速遞郵寄編號118258265XXXX郵件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XX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復和申報材料相關信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XX速遞查詢單顯示,江門城區白沙營業部投遞員肖某某投遞,辦公室于2022年7月19日11時33分簽收,申請人未接到該部門任何書面或電話回復。江門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6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的行政不作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
另查明,2022年9月21日,XX速遞江門城區分公司出具《關于查詢118258265XXXX號郵件投遞情況的復函》,函稱經查詢,無法找到118258265XXXX郵件投遞簽收單。2022年10月8日,XX速遞江門城區分公司出具《關于郵件118258265XXXX投遞情況的說明》,稱經查找,我司暫無法提供涉案郵件118258265XXXX的簽收憑證,視作丟失處理。
【復議結果】
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被申請人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江門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駁回申請人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
【案件評析】
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首先要證明已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案中,申請人以XX速遞郵寄編號118258265XXXX郵件的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公開XX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復和申報材料相關信息。申請人提交了XX速遞編號118258265XXXX郵件查詢單,該查詢單顯示,江門城區白沙營業部投遞員肖XX投遞,辦公室于2022年7月19日11時33分簽收。而被申請人主張未收到XX速遞編號118258265XXXX郵件,提交了XX速遞江門城區分公司出具《關于查詢118258265XXXX號郵件投遞情況的復函》,該函證明XX速遞江門城區分公司無法找到118258265XXXX號郵件投遞簽收單;提交了XX速遞江門城區分公司出具《關于郵件118258265XXXX投遞情況的說明》,該說明證明XX速遞江門城區分公司暫無法提供涉案118258265XXXX號郵件的簽收憑證,視作丟失處理。申請人通過XX速遞郵寄編號118258265XXXX郵件,申請人與XX速遞之間達成寄遞服務協議,按協議約定將郵件送達是XX速遞應盡義務,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及雙方的舉證責任,本府采信被申請人的證據,支持被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收到XX速遞郵寄編號118258265XXXX郵件,自然被申請人也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據此,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復的行政不作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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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