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作業現場環境復雜多變,由于部分從業人員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無證進行施工作業而引發的事故時有發生。歸根到底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監控力度以及宣傳教育不到位,使得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薄弱。安全是一種責任,必須加強重視,若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下面我們以通俗易懂的漫畫形式以案說法:








本期案例改編于白沙街道真實案例,白沙街道辦事處執法人員在巡查檢查企業的過程中,現場檢查發現某企業在外墻翻新項目施工作業期間未為2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帽、勞保服、安全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隨后執法人員對該企業負責人進行安全教育宣傳并向該企業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在整改日期內改正。經復查,該企業已按照要求整改完畢,鑒于按時完成整改并主動上報有關材料,整改期間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包括輕傷),且未被舉報投訴,違法行為屬于從輕處罰裁量檔次,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安全靠規章,嚴守不能忘”、“安全第一、警鐘長鳴”、“愚者用鮮血換取教訓,智者用教訓避免事故”……這些朗朗上口的宣傳標語我們耳聞則誦,但我們需要的并不僅僅是口號和形式,更重要的是落實到行動中。安全是一項長期、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今后,白沙街道辦事處執法人員將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宣傳普及施工作業安全常識,努力提升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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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