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決定書
江府行復〔2025〕6號
申請人:鄧某。
被申請人:江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門大道交通警察大隊。
住所: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龍灣東路33號。
負責人:伍健超,職務:大隊長。
申請人鄧某(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江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門大道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4407961651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向江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4407961651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被申請人違反法定程序,“違法告知短信”并未告知違法行為發生后的申訴救濟途徑,申請人先后在“交管12123”APP和被申請人所在辦公現場提出申訴,江門交警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駁回申訴?!敖还?2123”APP所提供違法現場圖片并沒有禁止摩托車的“禁令標志”,違反GA/T 832-201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圖像取證技術規范》第4.1 e)模式五、07附錄B.5模式五的技術要求。2024年12月5日,被申請人回復申請人,江門市人民政府有權設置禁摩標志,但并沒有說出依據的哪部法律法規。申請人在江門市人民政府官網也沒有查詢到相關江門大道禁止摩托車駛入的法律法規。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申請人現向江門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處罰決定書》。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案情基本情況
2024年11月5日12時20分,申請人駕駛號牌為粵RXXXXX號普通摩托車在江門市蓬江區江門大道XXXX入口(往新會方向)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擬認定其行為構成“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
二、認定行為違法與處罰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
?。ㄒ唬┍簧暾埲苏J定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經被申請人民警依法查明,2024年11月5日12時20分,申請人駕駛粵RXXXXX號普通摩托車在江門市蓬江區江門大道XXXX入口(往新會方向)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被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經民警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圖片證據清晰可辨,準確地反映了違法機動車的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征、違法時間、地點等信息,因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于2024年11月5日12時20分,申請人駕駛粵RXXXXX號普通摩托車實施的“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實事清楚、證據確鑿。
以上事實有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圖片、粵RXXXXX號普通摩托車車輛信息、江門大道XXXX入口(往新會方向)設立的禁行標志、4407961651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ǘ┻m用依據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稄V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被申請人擬對實施違法的申請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律條文規定,量處適當。
?。ㄈ┍簧暾埲颂幚砩暾埲说慕煌ㄟ`法行為符合法定程序
自2024年11月5日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該違法證據后,被申請人民警在法定期限內對該違法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將粵RXXXXX號普通摩托車的違法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同時以短信息方式將該違法信息推送到粵RXXXXX號普通摩托車預留的車主手機號139XXXXXXXX。
2024年11月29日,申請人到江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門大道大隊交通違法處理中心查詢粵RXXXXX號普通摩托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民警核準違法實施人及違法內容后,明確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于2024年11月5日12時20分駕駛粵RXXXXX號普通摩托車在江門大道XXXX入口(往新會方向)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定,擬對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記1分。申請人不接受民警解釋,交通違法處理中心的民警指引申請人書寫“交通違法申辯書”提交申請。交警大隊將申辯處理結果已電話回復申請人,并明確告知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向江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執法主體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江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門大道交通警察大隊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理部門,具備獨立執法資格。
四、對行政復議申請事項的意見
對申請人提出的江門大道交警大隊作出的案涉《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答復意見如下:
(一)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切實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一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停放等交通行為必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管理和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ǘ┙T市政府公開文件公告該道路禁止摩托車行駛。江門市政府文件(江府告【2020】3號)《關于調整江門市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貨車、三輪車禁限行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中第四點第(四)點規定“江門大道:全路段主線道路禁止包括摩托車、非機動車、三輪車在內的車輛及行人通行?!保ㄒ娮C據一)文件指出,對違反本公告禁行、限行措施通行的車輛和人員,將依法據道路交通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ㄈ┙洭F場核實,江門市蓬江區江門大道XXXX入口(往新會方向)處,已經設立明顯的 “摩托車禁止駛入”交通標志,清楚標明江門大道主道禁止摩托車駛入。被申請人轄區的交通設施由江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5768.1—2009〕的標準進行設置,并設立在江門大道主道入口顯眼適當位置,該“摩托車禁止駛入”標志表示“禁止一切摩托車駛入”,是每個駕駛員在取得駕駛資格過程中應當掌握的基本交通安全知識。
申請人于2024年11月5日12時20分駕駛粵RXXXXX號普通摩托車在江門市蓬江區江門大道XXXX入口(往新會方向)實施的“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實事清楚、證據確鑿。因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復議理由不予采納。
五、答復意見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實施“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交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請江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采納被申請人答復意見,維持案涉《處罰決定書》的處理決定。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5日12時20分,申請人駕駛粵R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江門市蓬江區江門大道XXXX入口(往新會方向)行駛時,被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該違法證據后,被申請人民警對違法記錄內容進行審核,將粵R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違法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并將違法信息于2024年11月6日通過短信推送給申請人預留的手機號碼139XXXXXXXX。2024年11月29日,申請人到江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門大道大隊交通違法處理中心,被申請人民警向其解釋其違法行為,申請人不接受,現場提出申辯。被申請人將申辯處理結果已電話回復申請人。
2024年12月5日10時41分,申請人通過“交管12123”APP處理案涉交通違法記錄,系統自動生成編號:4407961651XXXXXX《江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門大道交通警察大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電子憑證》,向申請人表明處罰機關、處罰內容、時間地點等信息,并告知申請人如需紙質處罰決定書,請持駕駛證至處罰機關領取。2024年12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處罰決定書》,該處罰決定書載明“被處罰人于2024年11月5日12時20分,在江門大道蓬江區江門大道XXXX入口(往新會方向)實施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代碼1116),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決定處以200元罰款”。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1分。
另查明,2020年9月7日,江門市人民政府印發江府告〔2020〕3號《關于調整江門市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貨車、三輪車禁限行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江門大道全路段主線道路禁止包括摩托車、非機動車、三輪車在內的車輛及行人通行。
上述事實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佐證。
本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對案涉區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修訂)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被申請人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對申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北景钢?,根據被申請人提交的粵RXXXXX號摩托車違法信息、粵RXXXXX號摩托車違法圖片、江門市蓬江區江門大道XXXX入口(往新會方向)“摩托車禁止駛入”標志指示標牌圖片、江府告〔2020〕3號《關于調整江門市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貨車、三輪車限行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等證據可以證實,案涉的江門市蓬江區江門大道XXXX入口(往新會方向)路段屬于禁止摩托車通行的區域,2024年11月5日12時20分,申請人駕駛粵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江門市蓬江區江門大道XXXX入口(往新會方向)行駛,并被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攝。申請人實施了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關于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4修正)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十三)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四)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的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處以罰款200元、記1分,并無不當。
三、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
2024年11月5日,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申請人的違法證據后,被申請人民警對違法記錄內容進行審核,將粵RXXXXX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違法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并將違法信息于2024年11月6日通過短信推送給申請人預留的手機號碼139XXXXXXXX。2024年11月29日,申請人到江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江門大道交通違法處理中心,被申請人民警向其解釋其違法行為,申請人不接受,現場提出申辯。被申請人將申辯處理結果已電話回復申請人。2024年12月5日,申請人通過“交管12123”APP處理交通違法記錄,并告知申請人如需紙質處罰決定書,請持駕駛證至處罰機關領取。2024年12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處罰決定書》。綜上,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
四、申請人提出的相關主張缺乏事實根據
關于申請人主張未找到江門大道禁止摩托車駛入相關的法律法規。本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4修正)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限制、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道路作出規定,應當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必要時公開征求意見。”本案中,江門市人民政府為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有效改善我市交通秩序,進一步規范車輛禁限行區域管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順暢,發布江府告〔2020〕3號《關于調整江門市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貨車、三輪車限行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該通告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粵RXXXXX號摩托車違法圖片顯示,申請人騎行的路段已經設立明顯的“禁止摩托車、行人、非機動車及低速車通行”的標志牌。故對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本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修訂)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4407961651XX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如不服本府復議決定,申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被申請人和本府為共同被告,向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起訴。
2025年 1月 17日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