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關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務“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6〕104號)等規定和《江門市司法局關于推行“雙隨機、一公開”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方案》,我局開展了2021年度基層法律服務“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現將有關情況公示如下:
一、開展檢查工作的過程
我局就開展2021年度基層法律服務“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制定了具體工作方案。2021年11月5日,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我局從《法律服務機構檢查對象(基層法律服務所)》中,隨機抽取出江門市新會區古井鎮法律服務所和江門市新會區大澤鎮法律服務所作為此次檢查對象;從《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出藍軍(行政執法證號:粵附督1298)、劉志鋒(行政執法證號:J487807)作為此次執法檢查人員。11月5日,我局通過電子郵件等送達方式向新會區司法局《關于配合做好2021年基層法律服務“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電子文件。11月8日,我局收到江門市新會區古井鎮法律服務所和江門市新會區大澤鎮法律服務所提交的自查報告;11月9日,我局派出經隨機抽取的兩名執法檢查人員赴江門市新會區古井鎮法律服務所和江門市新會區大澤鎮法律服務所進行實地檢查。
二、檢查情況和結果
經書面和實地檢查,我局掌握到的江門市新會區古井鎮法律服務所和江門市新會區大澤鎮法律服務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方面的情況如下: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登記許可條件的保持情況
1.兩所名稱未變、有住所;有必要的財產,符合此情況符合《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2.兩所設主任一名;分別有聘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4名和3名,都有三年以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經驗,符合《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制度情況
1.兩所均建立健全了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和實行合理的分配制度以及激勵機制,符合《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2.兩所均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能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均未發現有《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3.兩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均未發現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三)其他事項
1.兩所均未執行信息公開。古井所對業務范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信息、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六個方面未予以公開上墻;大澤所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4個方面未予以公開上墻。
2. 大澤所用章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未建立統一的用章登記簿,未對日常用章進行登記。
3. 兩所相關工作檔案未夠完善。沒有對代理訴訟案件檔案、非訴訟案件材料、上級下發的通知文件、業務數據報表等工作檔案進行分類管理和保存。
4.兩所所務會議記錄過于簡單。未能客觀、詳細反映所務會議情況,業務培訓記錄過于簡單、流于形式,沒有組織開展政治學習和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學習的記錄。
5. 兩所立案登記管理未到位。立案登記簿記錄不完整不規范,未對受理案件進行登記管理并保存。
6.兩所印章管理均存在漏洞。大澤所涉及所有用章沒有進行登記管理;古井所印章審批人使用印章時未有設置交叉審批,印章使用人沒有親筆簽名用章,存在用章使用及審批不規范的情形。
三、檢查處理情況
按照有關規定,我局除將檢查情況和結果依法公開外,將發文要求江門市新會區古井鎮法律服務所和江門市新會區大澤鎮法律服務所的組建單位(新會區司法局)指導和監督其依法整改檢查中發現的上述問題。
江門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7日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