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為工傷職工規范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治療傷情的醫療費用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報銷。如何辦理工傷醫療費結算,提高工傷醫療費報銷比例,避免出現較多的自費費用呢?跟社保君一起來看看~
要選擇參保地的工傷醫療服務協議機構就醫,需工傷康復或配置輔助器具的,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康復或配置。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危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在非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搶救、急救除外)治療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我市工傷保險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服務協議機構,可微信掃描下面二維碼查詢。↓↓)

在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就醫的費用應優先采取聯網結算方式結算。
工傷職工到我市工傷保險服務協議機構就醫,出示社會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證件、工傷保險就醫憑證(含《認定工傷決定書》、《工傷康復確認結論書》、《輔助器具確認結論書》等)辦理工傷就醫登記,其工傷醫療、康復、輔助器具配置費用(含門診和住院費用)即可按規定進行聯網結算。
若出院時未完成工傷認定,出院結算時可填寫《工傷延期聯網結算申請表》,由就診醫院進行掛賬處理。待工傷認定完成后,憑《認定工傷決定書》到就診醫院辦理工傷住院費用聯網結算手續。
如需到參保地以外的醫療機構就醫,應提前辦理工傷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否則在異地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急救、搶救除外)。
主動告知醫生工傷情況,針對工傷傷情進行治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應主動告知醫生工傷情況,“搭便車式”治療非工傷傷情的相關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與醫生溝通治療方案,使用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等要在相應的目錄范圍內。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超出目錄范圍和超出支付標準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例如:目前我市普通門診診查費支付標準為10元,普通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為80元,超出支付標準部分需要工傷職工自費支付。
進行工傷康復或配置輔助器具前需先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職工如需要進行工傷康復治療或配置輔助器具的,還需先向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勞動能力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或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才能按規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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