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9日,江門市召開新調整后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第一次全體會議。會后,聯席會議召集人、江門市審計局黨組書記、局長陳新漢同志接受筆者采訪,對新《規定》修訂內容等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請介紹一下新《規定》出臺的意義和修訂的重點內容?
陳新漢:新《規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聚焦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既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又貫徹“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于加強領導干部管理監督,促進領導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義,是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法定依據和根本遵循。
新《規定》共7章52條,近7800字,與2010年頒布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舊《規定》)相比,修改了40條,刪除了2條,保留2條,新增10條。其中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思想、內涵、組織協調機制、審計項目計劃編制、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評價、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救濟途徑等進行了重大補充完善和修改。
問: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十分重要,這次修訂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陳新漢:新《規定》進一步強化了黨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舊《規定》只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領導,而新《規定》進一步明確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在各級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審計項目計劃須經黨委審計委員會審議決定才能實施,審計結果報審計委員會。
同時,進一步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針對舊《規定》沒有明確固定的聯席會議召集人,出現成員單位工作職責不清晰,聯席會議工作不穩定等情況,新《規定》明確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成員單位增加了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
問:審計實施是這次修訂的重點內容之一,新《規定》對此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陳新漢:一是增加了審計實施主體。舊《規定》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主體是審計機關,新《規定》明確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審計機關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主體,增加了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新《規定》明確由審計委員會審批審計項目,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與審計機關共同實施審計,理順了由黨委工作機構審計黨管干部的法理關系。
二是明確經濟責任審計以任中審計為主。舊《規定》沒有明確以任中審計為主,出現了逢離必審、以離任審計為主的情況,導致審計效果受到影響。新《規定》明確以任中審計為主,有利于提升審計整改和結果運用效果。新《規定》同時還明確對同一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以及同一部門單位黨政分設的2名以上主要領導干部可以同步審計。
問:新《規定》更加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具體修訂了什么內容?
陳新漢:在舊《規定》的基礎上,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增加了紀檢監察機關主要領導干部,構筑了橫向覆蓋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檢察審判機關和黨委部門、政府機關主要領導干部及企事業和群團單位主要負責人,縱向覆蓋省部級、地廳級、縣處級和鄉鎮科級的“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審計監督網絡。
問: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方面,這次修訂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陳新漢:更加明晰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內涵,審計內容更加聚焦權責。舊《規定》對此界定比較籠統,新《規定》更加明晰了經濟責任的內涵,即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對其管轄范圍內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管理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防控重大經濟風險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新《規定》要求審計內容以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為基礎,聚焦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即圍繞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應該干什么、干了什么、怎么干的、干得怎么樣等內容來開展審計和突出審計重點,對原來的黨風廉政建設中的干部生活作風紀律、人事管理中的選人用人情況等不列入審計范圍。
同時,新《規定》強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相結合。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十九大后,黨中央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而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重點是審計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情況,把兩者結合起來,大大加強了對領導干部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
問: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請問這次修訂對審計評價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陳新漢:調整了責任界定的類型。舊《規定》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界定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三種,新《規定》充分考慮主要領導干部負責全面工作,一般不具體分管業務等實際情況,將責任界定調整為“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兩類,并分別列舉兩類責任界定的主要情形。
同時,新《規定》明確了審計評價要求。舊《規定》對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評價沒有原則性規定,新《規定》則有具體明確要求,要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等情況作出評價,特別是要按照“三個區分開來”進行責任界定。
問:在加強審計結果運用方面,請問這次修訂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陳新漢:一是建立了審計結果反饋制度。舊《規定》沒有這項要求,審計結束后,按相關程序出具報告就可以了。新《規定》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以會議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等有關人員反饋審計結果和相關情況,類似巡視反饋一樣。
二是強化了審計結果運用。舊《規定》審計結果報告主送組織、紀委監委。新《規定》審計結果報告主送審計委員會,抄送組織、紀委監委等部門;在原來要求黨委和政府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重要參考的同時,還要求有關部門將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報告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要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要將審計結果整改情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以及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成員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
問:在保障審計對象的合法權益方面,請問這次修訂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陳新漢:新《規定》調整了救濟途徑。舊《規定》明確被審計領導干部如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向同級政府或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新《規定》將此調整為向同級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申訴,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組成復查工作小組,進行復查并提出復查意見,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作出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政策鏈接: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會議鏈接: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召開——傳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審計工作重要講話精神 研究推動我市經濟責任審計提質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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