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規范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防止泄密事件發生,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本局政府信息發布前依據本制度規定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三條 本局發布的各類信息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嚴格增收《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國家政策、法規規定。
第四條 局機關建立健全主要領導負責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所有公開的內容必須經過事前審批,從準確把握公開的范圍、重點和時間。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實行歸口負責,分級管理。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或填報政務信息公開審批單時應對是否公開和公開范圍提出初步意見,而后由辦公室審核,分管局領導審定并提出意見,局長審批。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需報請市政府批準的按規定程序辦理。以新聞發布會公開政府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五條 在對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時,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政府信息免于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局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六條 局辦公室對本局發布的信息資料進行登記并存檔。
第七條 局辦公室應當會同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本級行政機關產生的保密信息進行經常性清理和鑒定,對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按程序進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開。
第八條 本制度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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