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保障和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規范政府信息公開行為,更好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能,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向局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公開除主動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局機關依照本制度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第三條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機構為江門市審計局辦公室,辦公地址為:江門市建業街20號;受理機構聯系電話:0750—3333282;傳真號碼:0750—3302009;通信地址:江門市建業街20號江門市審計局辦公室,郵政編碼529000。
第四條局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五條向本機關提出申請的,要求填寫《江門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申請表復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機構處領取。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盡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申請人能夠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事先確定所需信息的索取號的,本機關將當場答復或者立即答復予以公開。
(一)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二)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第六條局機關收到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后應當登記;不能當場提供或者答復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有關規定予以答復,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屬于應當公開且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應當公開但尚未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信息內容,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屬于依申請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三)屬于不予公開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四)局機關不掌握申請信息的,應當協助將申請轉遞相關受理機關,同時告知申請人轉遞情況和聯系方式;
(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六)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七條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或其他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實難以作出答復的,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礙消除后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局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局機關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九條對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局機關可以不重復答復。
第十條局機關依申請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收費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人屬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局機關認為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情形的,應當減免收費。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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