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審〔2018〕119號
本局各科室:
現將《江門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門市審計局
2018年12月7日
江門市審計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江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是指本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公布、更新本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已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按照法定的公開范圍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對應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的;
(六)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的;
(七)不履行保密審查義務的;
(八)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的;
(九)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一)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限期改正。
(二)影響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開展的,性質嚴重,影響壞,群眾意見大的,要依據事實,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通報批評或調離工作崗位。
(三)情節嚴重,經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損失的,除紀律處分外,要按規定實行組織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問題發生后,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有效避免社會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處理,或者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發生或者擴大的;
(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一年內出現兩次或者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情形的;
(五)打擊、報復對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投訴和申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被復議機關或審判機關確認違法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實施責任追究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充分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后果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對處理的結果有異議,應于接到通知5個工作日內向局提出書面申訴。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復核處理。
第九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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