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國務院、省政府陸續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進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24號)等相關改革文件,提出了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一系列新的政策,如“全面放開8類群體的落戶政策”、“取消購房落戶、投資落戶限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取消積分落戶政策”等。我市現行有效正在執行的《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江府辦[2015]38號)有關內容與上述政策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為保持與上位政策的一致性,市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對江府辦[2015]38號進行了修訂。在目前全國各大城市如火如荼的搶人大戰的形勢下,我市對這次落戶政策的調整主要集中在人才引進和穩定居住就業創業這兩方面,以此推動非戶籍人口向城鎮有序流動,優化人力資源與經濟產業的合理配置,加快實現我市人口分布與區域經濟發展相一致的目標。
二、調整落戶政策對我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有何影響?
《江門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提出,
“十三五”期間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年均增長1%,全市實現16萬左右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到2020年全市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54%以上的目標。按照近年我市城鎮人口增長趨勢以及這次調整工落戶政策的力度來分析,預計“十三五”期間,我市可增加約2萬非戶籍人口落戶城鎮,為我市完成“十三五”期間城鎮化率工作任務提供有力支撐。
三、這次調整的戶籍政策主要有哪些方面?
《實施方案》進一步調整入戶我市城鎮的條件,主要是放寬親屬投靠入戶、人才引進入戶、穩定居住就業創業入戶、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生入戶的范圍和條件,并取消積分制入戶和投資入戶。
四、對人才引進入戶具體有哪些規定?
人才引進入戶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是工作調動(錄用、聘用)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單位職員,或經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單位職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被錄用為公務員或國家企事業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其戶口應當遷移到工作單位所在地。
二是高層次人才入戶。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請入戶。
三是專才入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條件之一的,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四是緊缺適用人才入戶。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緊缺適用人才,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五、穩定居住就業創業入戶所指的合法穩定住所包括哪些類型的住所?
本實施方案中“合法穩定住所”是指以下四類住所:
一是屬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法所有權住所,以房產證(不動產權證、農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證、已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及全額發票)為憑。
二是屬工作單位合法所有權,并由工作單位分配或安排居住的住所,以產權單位證明和房產證(不動產權證)為憑。
三是租賃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公產房等)的,以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或《住宅房屋租賃合同》為憑。
四是經政府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個人租賃住所,以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和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為憑。
六、對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在江門市還沒有找到就業單位前,可否入戶在江門市?
對原籍非本市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在江門市還沒有找到就業單位前,可依次選擇入戶在自有產權住所、掛靠親友家庭戶、租賃住所、工作單位集體戶、社區集體戶。
七、放寬戶口遷移條件是否會對重點中小學的校區學位造成很大影響?
不會造成實質影響,原因是:(一)雖然放寬了市內的租房遷移和空掛戶遷移條件,但其辦理遷移的前提是申請人的家庭(包括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沒有自有產權的住所。因此,對那些家庭擁有自有產權住所,又想通過在校區地段租房來辦理戶口遷移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二)教育部門對校區學位分配是以戶口是否屬于本校區、戶口所在地址房產是否為自有產權住房等條件綜合統籌安排,以“有戶有房”、“有戶沒房”、“有房沒戶”順序合理分配校區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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