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羅某某違規在山塘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堰
2024年12月27日,開平市水利局執法股聯同屬地街道對鰍魚潭山塘進行聯合檢查,發現該山塘內正在修建圍堰,存在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行為。
通過現場勘察、詢問等調查程序,羅某某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鰍魚潭山塘管理范圍內修建圍堰。經測量,其修建的圍堰長度共288.79米,堆筑總方量為10192.8立方米。
羅某某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開平市水利局決定給予羅某某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并限期清除違法興建的圍堰設施。
【水法律法規知多點】
1.《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和水域。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或征收管理單位內的土地,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二)圍庫造地;(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四)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五)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六)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七)在壩頂、堤壩、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八)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九)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3.《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劉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興建可能污染水體的生產經營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設施,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警示】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高速發展,非法侵占河道、侵占水利用地、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違法違規建設時有發生,少數單位和個人更是無視水法律法規,將河道、灘涂、水庫等水工程設施的水利用地霸為己有。這些行為給河道、水利工程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甚至影響正常行洪泄洪,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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