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檢查事項名稱 | 檢查依據 | 檢查 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 方式 | 是否采取“雙隨機、一公開” | 責任科室或牽頭單位 |
否 | 是 |
抽查方式 | 比例 (%) | 頻次 (次/年) |
1 | 對單位/個人取用水行為的行政檢查 |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被許可人 | 1.是否按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2.是否按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并按批準的用途用水;3.是否如實提供取用水有關情況;4.是否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5.是否按規定及時報送年度取水情況,并申報用水計劃(河道外取水戶);6.是否按規定及時報送年度取水(發電)情況(河道內取水戶);7.是否按批準的計劃取水(河道外取水戶);8.是否落實下泄生態流量工程措施和監測措施(河道內取水戶);9.是否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保證取水計量及在線監測設施正常運行(河道外取水戶);10.是否按規范定期開展取水計量檢定或校準工作(河道外取水戶);11.是否按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要求退水;12.是否按要求開展退水水質監測,保證廢污水處理措施正常運行(河道外取水戶);13.是否按要求做好取用水檔案管理工作。 | 現場 檢查 |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20 | 1 | 水資源管理科 |
2 |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及質量檢測人員的行政檢查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 在江門市內開展水利工程檢測工作的單位及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人員 | 1.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2.是否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3.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4.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5.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質量檢測報告是否真實;6.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 現場 檢查 | √ |
|
|
| 建設與運行管理科 |
3 | 對水利工程建設基建程序、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工程質量和資金管理的監督檢查 | 1.《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2017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01年)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3.《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01年)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 市直屬在建水利工程實施單位(包括項目法人、設計、監理、施工、招標代理、檢測、生產供貨等單位等)及造價工程師、注冊土木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執業資格人員 | 市直屬在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招標投標工作及項目參建市場主體及執業資格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履約行為等情況。 | 現場 檢查 或非 現場 檢查 | √ |
|
|
| 建設與運行管理科 |
4 | 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檢查 |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p> | 被許可人(市直屬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 | 1.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進行建設; 2.工程防護和補救措施的落實情況; 3.其他違反水利相關法律法規及影響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管理的有關問題。 | 現場 檢查 或非 現場 檢查 | √ |
|
|
| 建設與運行管理科 |
5 | 對洪水影響評價審批建設項目的行政檢查 |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p> | 被許可人 | 1.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進行建設; 2.工程防護和補救措施的落實情況; 3.其他違反水利相關法律法規及影響行洪、堤防安全的有關問題。 | 現場 檢查 或非 現場 檢查 |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40 | 1 | 河湖管理科 |
6 |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含臨時占用)的行政檢查 |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p> | 被許可人 | 1.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進行建設; 2.工程防護和補救措施的落實情況; 3.其他違反水利相關法律法規及影響行洪、堤防安全的有關問題。 | 現場 檢查 或非 現場 檢查 | √ |
|
|
| 河湖管理科 |
7 | 對河道采砂、運砂活動、采砂作業工具的行政檢查 |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p>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河道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運砂活動及采砂作業工具的監督管理,……” | 被許可人、轄區河道運輸河砂的船舶、河道采砂作業工具 | 1.是否持有的河砂合法來源證明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運輸河砂 2.運輸河砂合法來源證明的有效性等相關情況; 3.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所運載河砂數量是否符合河砂合法來源證明記載數量; 4、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許可證; 5、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砂。 | 現場 檢查 或非 現場 檢查 | √ |
|
|
| 市水政管理支隊、河湖管理科 |
8 | 對灘涂開發利用工程建設方案實施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 被許可人 | 1.是否按照批準的灘涂開發利用方案進行建設; 2.工程防護和補救措施的落實情況; 3.其他違反水利相關法律法規及影響行洪、堤防安全的有關問題。 | 現場 檢查 或非 現場 檢查 | √ |
|
|
| 河湖管理科 |
9 |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行政檢查 |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 生產建設單位/個人 | 1.水土保持工作的組織領導、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責任分解落實情況; 2.水土保持工程后續設計情況; 3.各項水土保持措施落實情況; 4.違法違規堆放棄土棄渣及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情況; 5.水土保持監測、監理開展情況; 6.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 7.水行政主管部門歷次檢查整改意見落實情況等; 8.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單元工程的自查初驗情況。 | 現場 檢查 或非 現場 檢查 |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檢查 | 3-5 | 1 | 水保農水農電科 |
10 |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核查 | 《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號):“……要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監管,以自主驗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規定程序、是否滿足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為重點,開展對自主驗收的核查,落實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和管理維護主體責任。” | 已完成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并向江門市水利局報備的生產建設單位/個人 | 1.生產建設單位履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規定程序情況; 2.生產建設項目滿足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標準和條件情況。 | 現場 檢查 或非 現場 檢查 |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檢查 | 10-15 | 1 | 水保農水農電科 |
11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實施情況行政檢查 |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p> | 被許可人 | 1.是否按照批復替代工程的設計范圍、地點進行建設實施; 2.是否在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及灌排工程設施前完成替代工程的建設和驗收; 3.無條件興建替代工程的,是否按有關規定交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費。 | 現場 檢查 或非 現場 檢查 |
| 實地檢查、書面檢查 | 20 | 1 | 水保農水農電科 |
12 | 對已批復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的行政檢查 | 《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p> | 被許可人 | 1.設計單位是否按批復的初步設計報告進行施工圖設計; 2.前期工作程序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3.工程建設管理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是否合法合規;涉及度汛任務的工程,其度汛方案制定和執行情況。 | 現場 檢查 或非 現場 檢查 | √ |
|
|
| 水利工程初步設計批復的科室 |
13 | 對在建水利工程質量的行政檢查 |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2017年修正)第十二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p> | 在建水利工程(市水利質量管理中心負責質量監督的工程) | 1.是否在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 2.建立健全質量體系情況; 3.施工現場是否存在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 | 現場 檢查 | √ |
|
|
| 市水利質量管理中心 |
14 | 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行政檢查 | 1.《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p> | 市直屬在建水利工程和市直屬水利工程 | 1.貫徹落實國家、水利部、省、市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文件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一崗雙責”制的建立健全及落實情況; 3.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產工作措施落實情況; 4.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設置情況; 5.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執行情況; 6.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查等責任的情況; 7.對安全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結案和責任追究情況; 8.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 9.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市場準入條件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執行情況; 10.各類水利風險點、危險源排查防控情況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消除情況; 11.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救援體系的建立和應急演練情況; 12.安全施工措施費用管理情況等。 各類安全檢查,除通用內容外,按照有關規程或規范性文件執行。 | 現場 檢查 | √ |
|
|
| 政策法規與監督科、負有安全監管責任的相關業務科室及直管單位 |
15 | 對水行政主管部門所管轄防洪工程設施的汛前檢查 | 《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有防汛防旱防風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防汛檢查制度和專項檢查制度,對管轄范圍內的工程設施、物資儲備、通信設備設施、應急預案等進行檢查,建立風險防控和隱患處置臺賬,對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或者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安全隱患?!?/p> | 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防洪工程設施 | 工程設施、物資儲備、通信設備設施、應急預案等情況。 | 現場 檢查 | √ |
|
|
| 水旱災害防御和調度管理科 |
16 | 對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有關運行管理規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廣東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水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正)第十九條第二款:“流域內的水庫、水電站、閘壩和取水工程等管理單位,應當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有關運行管理規程,保持相應河段合理流量和水庫合理水位,并接受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和監督檢查?!?/p> | 主要調 度水庫 | 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和有關運行管理規程情況。 | 現場 檢查 或非 現場 檢查 |
| 實地 檢查、 網絡 監測 | 10 | 2 | 水旱災害防御和調度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