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加強河道沿岸整治對河流生態環境的影響越來越重要。侵占河道、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飼養家畜家禽、開墾種菜,河岸毀綠種菜、搭設構筑物散養家禽等行為,都將嚴重影響河道行洪安全和污染河道水質,與文明城市整體形象格格不入。
7月21日下午3:00
我市“法治大講堂”開講
市水利局工作人員梁珍平
向大家普及河道管理相關法律知識
講座中,梁珍平向大家闡述河道的概念、管理范圍的劃定原則,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講述了河道由誰來管理、河道實施統一管理的目的、法律出臺的意義、河道管理權限、河道岸線規劃內容、河道保護的具體措施;通過以案釋法,列舉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破壞河道保護的案件,分析列舉屬于違反河道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釋法進行時
近年來侵占河道種菜現象屢禁不止,非法開墾河道種菜,不僅影響河湖生態環境,而且給汛期堤岸安全帶來威脅,給防洪安全帶來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均對圍墾或者圍占河道作出禁止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不妨礙行洪、輸水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四十二條:禁止圍湖造地、圍墾河道、圍庫筑塘。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屬于河道行洪通道,不作為基本農田保護區,不得建設阻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那么,我國對河道圍墾種植如何處罰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圍庫筑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溫馨提醒廣大市民:一定要認識到河道圍墾種植的危害性
接下來再為大家普及一下
河道管理范圍內還有哪些禁止行為
■《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設房屋等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四)設置攔河漁具;
(五)棄置、堆放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礙行洪或者污染水體的物體;
(六)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與防汛搶險無關的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聯系人:江門市水利局,388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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