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壓實我市河湖長履行河湖監督管理職責,實現河湖長巡河常態化、規范化、精細化,不斷提升河湖綜合治理管護水平,推動我市河湖長制工作“有名”“有實”“有能”“有效”,根據水利部印發的《河長湖長履職規范(試行)》、《廣東省河長辦關于進一步明確四級河長湖長巡河履職要求的通知》(粵河長辦〔2019〕16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市、縣、鎮、村級河湖長。各市(區)可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增強實踐性與指導性,促進各級河長湖長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三條河湖長負責組織對責任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改善、水生態修復、水域岸線管理、執法監督等管理保護工作;牽頭組織對侵占河道、圍墾湖泊、超標排污、非法排污、違法養殖、非法采砂、亂堆垃圾、破壞航道等突出問題進行依法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跨行政區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對相關部門(單位)和下一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著力做好責任河湖治理管護工作。
第四條市級河湖長。側重協調督促,對責任河湖管理與保護工作負總責。協調和督促市直部門制定、實施相應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規劃,協調解決規劃落實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相應河湖問題整治,督促縣級河湖長、市級有關部門處理和解決河湖出現的問題、依法依規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組織對市級有關部門和縣級河長湖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負責落實上級河長交辦的涉河事務,按要求報送處理結果。
第五條 縣級河湖長。側重組織保障,負責責任河湖管理與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基礎保障、監督檢查。落實上級河長工作部署,牽頭組織細化相應河湖管理和保護目標任務;組織開展相應河湖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和專項整治行動;協調和督促縣級有關部門及鎮級河長履行責任河湖管理保護職責,及時解決河湖出現的問題,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落實上級河長交辦的涉河事務,按要求報送處理結果。
第六條鎮級河湖長。側重管控維護,負責實施責任河湖管理與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潔等工作,配合上級河湖長、有關部門開展河湖問題清理整治或執法行動;對巡查發現的問題組織整改,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相關上級河長湖長或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報告;負責落實上級河長交辦的涉河事務,按要求報送處理結果;指導監督村級河湖長開展河湖巡查履職。
第七條村級河湖長。側重巡查保潔,負責責任河湖的日常管理與保護工作。組織訂立河湖保護村規民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開展河湖日常巡查、保潔,對發現的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相關上級河湖長或河長制辦公室、有關部門報告;完成上級河長湖長交辦的任務,配合上級部門現場調查、處理涉河湖問題。
第三章 巡河流程
第八條知河。河湖長巡河履職要熟掌握責任河湖現狀,了解河湖存在問題,包括水系、河流生態基流、岸線控制線、水污染來源及分類、水質治理目標、排污口分布等。
第九條巡河。各級河湖長巡河遵循“一問二看三查四訪民五落實六回頭”巡河履職基本六步法:
(一)“一問”:問下級河長及相關部門履職情況;問河長制工作任務落實情況;問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二)“二看”:看河面、河岸、堤防衛生保潔是否到位,河湖面是否有漂浮垃圾、廢棄物;看河長公示牌更新維護情況;看河湖水體顏色是否異常(如發黑、發白、油污、泡沫等),是否有異味;看水生動植物生長是否正常,河底有無淤泥堆積。
(三)“三查”:查是否存在涉河違建和其他侵占河道岸線問題;查是否存在非法采砂、堆砂、河道內亂堆亂放等情況;查河流水量、水質;查是否有新增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排污口排放是否明顯異常和違法偷排行為;查重點涉水工程管護情況;查是否存在洪澇安全隱患;查是否有新增工業、農業、生活、養殖等污染源。
(四)“四訪民”:向河湖沿線的居民訪問水環境、水污染等情況,詢問河湖日常狀況。
(五)“五落實”:對發現問題建立臺賬,快速協調下級河長與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做到短期問題立行立改,長期問題分步整改。
(六)“六回頭”:對已整改的問題進行“回頭看”,通過暗訪、督查考核鞏固整治成效,防止問題死灰復燃,推動建立后續長效管理。
第十條治河。各級河湖長針對責任河湖存在問題,圍繞治理目標,組織制定相應措施,督促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各項治河任務。
第四章 巡河要求
第十一條各級河湖長應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重點巡查和一般巡查相結合的辦法,以實地巡查為主,鼓勵遠程視頻巡查和暗訪巡查。
第十二條河湖長巡河頻次應嚴格按照水利部、省最新工作要求落實。責任河湖存在黑臭、重污染或其他嚴重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密巡查頻次。
第十三條河湖長因學習培訓、工作變動、職位空缺等情況,因故不能開展巡河履職的,應按照領導干部職責遞補規則,由負責其主要工作的領導代行河湖長職責,待河湖長學習培訓完畢或新的河湖長調整到位后,完成河湖長職責交接,避免出現巡河履職空白期。
第十四條各級河湖長巡河履職前要確保“廣東智慧河長”平臺賬號已激活并關聯責任河湖,巡河過程中必須使用“廣東智慧河長”平臺進行記錄,做到巡查軌跡覆蓋到位、發現問題登記到位、處理問題解決到位。如已搭建本級信息化巡河系統,可使用本地區系統進行巡河,相關巡河數據資料必須與省、市系統同步一致。
第十五條河湖長巡查期間,如使用“廣東智慧河長”作巡河記錄,可不重復進行書面記錄。如“廣東智慧河長”因手機信號較弱等客觀因素未能正常使用,需在現場紙質記錄,或事后及時在平臺如實補錄巡查時間、軌跡、發現問題、處理情況等內容。
第十六條市、縣、鎮級河湖長巡河應以發現問題及解決問題為導向,提高巡河發現問題的比率,市級河湖長每半年發現問題應不少于1個,縣級河湖長每季度發現問題應不少于1個,鎮級河湖長每兩月發現問題應不少于1個,村級河長每月發現問題應不少于1個。對巡河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通過“廣東智慧河長”平臺、“三個清單”(水質清單、問題排查及整治清單、工作清單)等途徑進行交辦,由同級或下級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村級河湖長巡查發現傾倒垃圾等易清理情況應自行解決或通知當事人、保潔人員及時處理,發現污染水體或其他危害河湖健康且職責范圍內無法及時處理的問題,應及時拍照取證,上報上級河湖長。
第十八條相關責任單位對河湖長巡河發現問題進行處理,須在1個月內完成問題處理,并通過“廣東智慧河長”反饋處理結果。對未能短期內完成整改的問題,相關責任單位應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按照整改期限要求進行處理并書面答復河湖長,抄送相關河長制辦公室,確保問題全部得到整改且整改到位,同時通過“廣東智慧河長”及時反饋問題處置進展情況。
第五章 跨界河湖協調
第十九條河湖所在的行政區河段之間、湖泊水域之間、按照“下游主動對接上游,左岸主動對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積大的主動對接水域面積小的”原則,推動建立聯合會商、信息共享、協同治理、聯合執法、流域生態補償等協作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聯合巡河。對存在跨行政區域問題的河湖,由上一級河湖長組織相關部門和下級河湖長開展聯合巡河督導,聯合巡河頻次按市級河長每年不少于一次,縣級河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鎮級河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要求組織。通過聯合巡河,現場發現問題,明確相關責任,研究解決對策,能協調解決的問題當場解決,不能當場解決的,由同級河長制辦公室印發整改臺賬,明確整改要求時限和責任單位,持續跟進問題整改落實。
第二十一條交叉巡河。對跨區域上下游河段,下游河長巡河時應定期向上游河段“多走一公里”;左右岸河段,河長巡河時應定期到對岸轄區內進行巡查。對存在跨行政區域問題的河湖,按照縣級河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鎮級河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村級河長每月不少于一次的頻次,進行交叉巡河。通過交叉巡河,相互學習治河經驗,取長補短,加大發現問題的力度與精準度,進一步厘清分清染污來源和責任,形成上下游、左右岸相互監督的良好氛圍。
第二十二條交叉巡河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屬地相關河長、河長制辦公室、責任部門反饋,跟蹤核實情況,通過定期現場協調、召開座談會、簽訂框架協議等方式,研究制定問題整改方案,開展聯合專項整治行動。未能在同級職能下協調解決的問題,要向上一級河長或河長制辦公室反饋,由上級進行統籌,明晰責任,實行清單銷號管理制度,督促落實跨區域管理保護治理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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