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辦發25號文件精神進一步
加強水利扶貧工作的指導意見
水移[2014]100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扶貧開發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新時期推進扶貧開發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部署和新要求。2013年12月18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創新機制扎實推進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3〕2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將扶貧開發工作擺到更加重要、更為突出的位置,以改革創新為動力,著力消除體制機制障礙,增強內生動力和發展活力,加大扶持力度,集中力量解決突出問題,加快貧困群眾脫貧致富、貧困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步伐。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扶貧開發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水利扶貧工作,促進貧困地區更好更快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做好水利扶貧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一)做好水利扶貧工作是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戰略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務。水利扶貧是中央扶貧開發戰略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飲水安全、農田水利建設、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農村水電建設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等都是新階段扶貧開發目標任務的重要內容。加強貧困地區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進貧困地區水利改革發展,加快貧困地區脫貧致富步伐,是水利行業的重要政治任務和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戰略部署與貫徹落實中央加快水利改革發展戰略部署緊密結合起來,全面做好水利扶貧工作,全力推進貧困地區水利發展新跨越,為實現扶貧開發總體目標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撐和保障。
(二)做好水利扶貧工作是踐行民生水利理念造福貧困地區人民群眾的重要體現。民生水利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快解決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水問題。當前貧困地區普遍存在水利基礎設施薄弱問題,工程性、資源性缺水問題突出,部分農民群眾因水受困、因水成疾、因水致貧現象突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踐行民生水利理念,扎實做好水利扶貧工作,加快解決貧困地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水問題,全面改善群眾生產生活條件,進一步保障和改善貧困地區民生,使貧困地區人民群眾共享水利改革發展成果。
(三)做好水利扶貧工作是加快推進貧困地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重點和難點在貧困地區。貧困地區大多具有“老、少、邊、山、窮”集于一體的特性,自然環境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貧困范圍大、貧困程度深,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基本公共服務嚴重不足,其中,水利發展相對滯后是制約當地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牢牢抓住中央推動水利跨越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工作進度,大力開展水利扶貧,從根本上改變貧困地區水利建設滯后的局面,支撐貧困地區經濟社會加快發展,為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二、新時期水利扶貧工作的總體要求
新時期水利扶貧工作,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2011年中央1號文件和《意見》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扶貧開發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加快貧困地區水利改革發展、提高水利服務與保障能力作為主要目標,把改善貧困地區的民生作為主要任務,著力加強貧困地區水利薄弱環節建設,著力破除制約貧困地區水利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改善生產條件,保護生態環境,為貧困地區脫貧致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水利支撐與保障。
水利扶貧工作要堅持改革創新、完善機制;堅持統籌兼顧、民生優先;堅持點面結合、精準扶貧;堅持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堅持建管結合、全面提升;堅持上下聯動、形成合力。到2020年,力爭從根本上扭轉貧困地區水利發展嚴重滯后的局面,貧困地區水利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能力達到或接近全國平均水平,不合理的水土資源開發利用方式得到扭轉,水利發展與運行的良性機制初步建立,水利人才隊伍管理能力明顯增強。
三、以改革創新精神做好水利扶貧工作
(一)建立水利扶貧精準工作機制。《意見》要求建立精準扶貧工作機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縣為單位、分級負責、精準識別、動態管理的原則,對每個貧困村、貧困戶建檔立卡,建設全國扶貧信息網絡系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精準扶貧的要求,充分運用全國扶貧信息網絡系統,確保水利扶貧項目與貧困識別結果相銜接。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進一步摸清貧困地區水利發展現狀,深入分析貧困村和貧困戶的水利需求的基礎上,研究確定水利扶貧項目,集中力量予以扶持。農村飲水安全是《意見》明確提出的組織實施扶貧開發10項重點工作之一,一定要優先落實到貧困村、貧困戶,并優先實施;其它可落實到村、到戶的水利項目也要落實到村、到戶,無法落實到村、到戶的水利項目要優先安排貧困村和貧困戶直接受益的項目,切實做到精準化識別、針對性扶持,扶真貧、真扶貧。
(二)建立與駐村工作隊(組)的聯系機制。《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遍建立駐村工作隊(組)制度。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與本區域駐村扶貧工作組(隊)的聯系機制,加強與駐村工作隊(組)的經常性溝通聯系,及時發現水利扶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了解和掌握貧困村群眾的水利需求,適時調整和完善水利扶貧對策與措施,不斷增強水利扶貧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為貧困村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撐與保障。水利部將加強與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系,瞄準貧困地區水利需求,按照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共同促進水利扶貧工作落到實處。
(三)建立貧困地區水利扶貧項目儲備機制。要以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680個縣、40個片區“深度嵌入縣”和“天窗縣”、片區外15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為基本單元,按照項目效益到貧困村、到貧困戶的原則,建立水利扶貧項目庫。水利扶貧項目庫要以已經批復的片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水利工程各類專項規劃以及《全國水利扶貧規劃》《全國水利定點扶貧專項規劃》等水利扶貧相關規劃為依據,根據貧困縣水利發展實際情況和扶貧開發目標要求,確定水利建設項目并實行3年滾動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將水利扶貧項目庫內的項目納入本級水利發展“十三五”規劃及相關水利工程專項規劃,并予以優先安排實施。
(四)全力推進貧困地區民生水利工程建設。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全力推進貧困地區民生水利工程建設,保障用水安全、生命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在安全飲水方面,要繼續全力推進《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實施,優先安排貧困地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確保到2015年解決規劃內貧困地區剩余的農村居民和學校師生飲水安全問題。在防洪減災方面,要加強對貧困地區重要江河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山洪災害防治、病險水閘除險加固等防洪薄弱環節建設,加快山洪災害易發區預警預報系統建設,完善防洪抗旱應急預案,提高防洪抗旱減災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供水保障方面,要積極有序推進貧困地區大中小型水庫、引水提水、機井等水源工程及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提高區域供水保障能力。在生態保護方面,要開展貧困地區水源地涵養與保護、生態補(調)水、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等水資源保護綜合整治工程建設,加強水土流失綜合治理,保護和改善水生態環境,促進水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五)切實加強貧困地區水利建設與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創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模式,規范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推行集中組建項目法人、集中建設管理模式,因地制宜推行水利工程代建制、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模式。強化水利工程質量安全與市場監管,嚴格落實各級質量與安全責任制,積極開展市場主體信用等級評級,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深化國有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穩定的經費渠道,足額落實公益性、準公益性水管單位基本支出和維修管護經費。全力加強河湖管理,提升河湖管理水平,維護河湖健康生命,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對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給予補助,確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揮。加強水利扶貧資金管理工作,提高水利扶貧投資效率和效益,確保工程安全、資金安全和干部安全。
(六)加強水利定點扶貧工作。繼續堅持項目扶持、干部掛職和對口支援“三位一體”工作格局,切實做好水利定點扶貧工作。各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圍繞《全國水利定點扶貧專項規劃》的實施,落實責任,加大投資傾斜力度,加快推進項目實施進度并使項目早日建成發揮效益。水利部相關司局應積極協調并督促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對水利定點扶貧縣的投資傾斜力度,確保水利定點扶貧縣每年水利投資增幅超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平均水平的20%-30%。水利部各對口支援小組要加強對定點扶貧縣的業務指導,積極幫助協調解決水利定點扶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投資傾斜力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水利扶貧項目庫,摸清本行政區域內扶貧任務的分布情況,并把扶貧任務的輕重作為安排水利投資的重要依據,確保水利投資向貧困地區傾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水利扶貧項目投資計劃協調機制,切實落實好水利扶貧資金。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貧困縣水利項目投資計劃編報,并對水利扶貧投資規模和項目內容予以專門說明。對中央和地方實施投資計劃規模管理的項目,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確保符合條件的水利扶貧項目優先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實現項目落地、資金落地。水利部相關司局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大對扶貧任務重的地區的支持力度,并及時總結水利扶貧工作開展情況,研究水利扶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好水利扶貧各項工作。
(八)建立水利扶貧工作考核機制。《意見》要求改進貧困縣考核機制,把提高貧困人口生活水平和減少貧困人口數量作為主要考核指標。水利部將加快研究制定水利扶貧工作考核辦法,指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把工作重點放在為貧困地區扶貧開發提供水利支撐與保障上。水利部負責對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扶貧工作組織領導、健全機制、水利扶貧相關規劃和水利扶貧項目實施、對貧困縣投資傾斜支持情況以及水利扶貧工作績效等方面進行考核。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水利部對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要求負責考核市(州)、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各有關司局應依據考核結果在政策、項目、投資等方面實施獎懲。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將年度水利扶貧工作總結和考核情況上報水利部。
四、進一步強化做好水利扶貧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對水利扶貧工作的組織領導。水利部扶貧領導小組負責全國水利扶貧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指導。水利部機關司局和直屬單位要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把水利扶貧工作列入各單位重要議事日程,共同推進水利扶貧各項工作。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水利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成立常設辦事機構,增加編制和經費,明確分管領導和專職人員,進一步加強對水利扶貧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水利扶貧各項任務,全力推進貧困地區水利改革發展。
(二)加強對貧困地區的技術支持工作。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協調本區域有關技術單位加大對貧困地區的技術支持力度,通過組織工作組(隊)、技術服務隊等多種形式,幫助貧困地區做好中小型項目的前期工作,緩解貧困地區水利技術人才不足的困難。水利部將積極協調部屬有關技術單位幫助貧困地區做好大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促進項目早日立項開工。
(三)加強對水利扶貧工作的監督檢查。水利部將健全水利扶貧統計制度,完善水利扶貧統計指標,全面掌握貧困地區水利年度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效益以及水利發展情況。水利部有關司局應進一步加強對水利扶貧相關規劃、實施方案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水利扶貧規劃或實施方案的實施情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貧困縣水利項目庫建設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水利扶貧工作順利開展。
(四)加強貧困地區水利人才隊伍建設。加快研究制定貧困地區水利人才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加大貧困地區水利技術、管理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力度。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摸清貧困地區水利人才隊伍實際狀況,制定加強貧困地區水利人才隊伍建設的具體政策意見,建立健全推進貧困地區水利人才隊伍建設的工作機制,完善貧困地區水利人才隊伍建設各項措施,落實專項經費,大力開展好貧困地區人才隊伍培訓、人才援派幫扶等工作,加強后備水利人才隊伍建設,切實提高貧困地區水利人才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五)做好水利扶貧宣傳工作。通過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形式,進一步加強水利扶貧宣傳工作,廣泛宣傳水利扶貧政策和工作成效,及時總結推廣水利扶貧實踐中的成功經驗和典型事跡,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更多的關心和支持,為水利扶貧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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