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名稱是江門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中心。
第三條本單位住所是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農林東路9號。
第四條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核撥。
第五條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叁拾捌萬元。
第六條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江門市水利局。
第七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門市水利局。
第八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門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本單位的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本單位的宗旨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方針、政策和法規;協助主管部門對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等在建水利工程的質量進行管理;協助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市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輔助(含住宅與文化衛生設施)、附屬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辦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手續;對受監工程的質量結論進行核備;參與受監工程的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參與受監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掌握本市的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及時上報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開展工程質量檢查活動。
第二章黨的建設
第十二條本單位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本單位不單獨設置黨組織,全體黨員納入中共江門市水利局機關第一支部管理,由所屬黨組織發揮把方向、管全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全面履行領導責任,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和業務工作領導,圍繞上級的決策部署,緊扣本單位的職責任務開展工作,推動黨建和業務深度融合,推動各項職責任務的完成。
第十三條 本單位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途徑和程序:
本單位在舉辦單位黨組的領導下,結合本單位工作任務和特點,著力加強黨的政治、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充分發揮政治思想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本單位通過以下方式保證黨的全面領導:
本單位隸屬的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對涉及本單位“三重一大”、改革發展穩定等問題提交舉辦單位黨組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章舉辦單位
第十五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組建本單位管理層;
(三)提名或任免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四)批準管理層工作報告;
(五)監督本單位運行;
(六)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六條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履行職責;
(二)按照本單位職權范圍,組織指導本單位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組織指導本單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訂案),負責審核本單位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四)本單位終止時,負責指導本單位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管理層
第十七條本單位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經由江門市水利局黨組研究討論決定后,由本單位組織實施。單位日常行政管理事務由行政負責人決策。
第十八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主要職責包括: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黨組織和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單位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單位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和職權:本單位的行政負責人由舉辦單位任免,職務為主任或副主任。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職權為:
(一)負責本單位業務工作;
(二)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單位的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本單位擬任法定代表人產生方式: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擬任法定代表人,由舉辦單位任命,經江門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內部組織機構設置及產生程序、議事規則:本單位不設內設機構。各項工作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五章服務對象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服務對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以及行業有關規范享有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有關規定,以及行業有關規范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方式和運行機制:本單位服務對象可通過12345熱線、電話、網絡等方式對本單位業務工作進行舉報、投訴和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第六章業務運行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業務運行原則和辦法:
(一)凡屬本單位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須由舉辦單位黨組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二)本單位建立科學決策機制,學習傳達上級黨委、政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研究工作發展思路和舉措;研究落實舉辦單位交辦的任務和其他重要事項。“三重一大”事項須提交舉辦單位黨組會議研究審定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運行的具體措施:
(一)對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等在建水利工程的質量進行管理;
(二)按權限負責本市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輔助(含住宅與文化衛生設施)、附屬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三)辦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手續;
(四)對受監工程的質量結論進行核備;
(五)參與受監工程的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
(六)參與受監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七)掌握本市的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及時上報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八)開展工程質量檢查活動。
第七章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財務管理體制是獨立核算、統一領導、集中管理。本單位依法合理編制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合法合規嚴格執行預算;完整、準確編制本單位決算,真實反映本單位財務狀況,并接受上級部門和財政、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強化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內部控制,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條本單位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和使用資產的原則: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資產,應當與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應按照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使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使用捐贈、資助資產的情況,應向舉辦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以適當方式向捐贈者、資助者公布。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工作由舉辦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信息公開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依法設立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章程等;
(二)依法變更登記的信息:單位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舉辦單位等;
(三)年度報告公示的信息: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資產損益情況、變更登記的執行情況、績效和受獎懲情況、涉及訴訟情況、社會投訴情況等;
(四)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知曉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
第九章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章程違反國家、省、市章程管理規定的;
(四)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五)章程內容與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下發的編制規定文件不一致的;
(六)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于2023年11月13日經職工大會討論并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江門市水利工程質量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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