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江門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粵環函〔2019〕1135號)及《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江府〔2019〕26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我局起草了《江門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關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20年3月18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方式(注明“征求意見”字樣)反饋至市生態環境局。
聯系人:謝耀斌;
聯系電話:3502018;
通訊地址:江門市蓬江區勝利北路140號財務與審計科(郵編:529000,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電子郵箱:Jmhb-bgs@jiangmen.gov.cn
附件:江門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細則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3月4日
江門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江門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江府〔2019〕26號)及《關于印發〈廣東省省級生態環境專項資金管理細則〉的通知》(粵環函〔2019〕1135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生態環境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江門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生態環境部門主管、用于支持全市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保障我市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政策和規劃的實施。專項資金支持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點支持中央、省部署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落實。
(二)支持解決我市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優先安排列入市委、市政府批準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計劃,相關工作方案的重點項目。
(三)支持環境保護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項目。
(四)支持我市生態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
(五)根據省、市的政策規定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結合年度預算事業發展需要確定的、需要扶持的其他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提前謀劃,儲備項目。樹立謀事為先的理念,科學合理謀劃專項資金支持重點,做實項目前期研究論證,提前入庫儲備項目,確保資金安排與項目緊密銜接。
(二)權責分明,分級管理。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各市(區)對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入庫、實施跟蹤、考評等實行全過程管理。
(三)績效優先,目標明確。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申報、審核和監控,并將績效管理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
(四)依法公開,強化監督。健全監管機制,全面推行信息公開,主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保障專項資金陽光透明運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部門預算編制和執行,對專項資金執行情況承擔指導和監管責任。包括:負責項目庫管理;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績效目標,制定明細分配方案;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負責市本級實施專項資金項目的考評、績效管理及信息公開。
第五條 各市(區)承擔市級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績效目標監控的主體責任,負責根據市生態環境部門下達績效目標組織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包括:負責提前儲備項目及做好本轄區項目庫管理;組織項目實施和監管,加強資金管理,做好信息公開、績效自評及項目考評;接受市級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第六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承擔直接責任。嚴格執行預算及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及時申請項目考評,接受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項目庫管理
第七條 專項資金全面實施項目庫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專項資金。
第八條 專項資金項目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各市(區)分別組織項目入庫。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印發申報通知,同時提出有關政策、資金用途、扶持對象和范圍、初步績效目標和工作任務等總體要求,并提前通知和指導各市(區)組織項目入庫。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市本級實施的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專家評審等工作。各市(區)根據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求,負責組織本轄區具體項目研究謀劃、評審論證入庫工作。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編制專項資金預算編制、資金分配總體方案等,按江府〔2019〕26號文規定程序批準后作為預算執行的依據。
(一)專項資金預算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每年度的重點工作任務設置,經市生態環境部門黨組會議集體審議后,報市財政部門審定。
(二)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市財政部門審定的專項資金預算,編制資金分配總體方案。總體方案經市生態環境部門黨組會議集體審議且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制分配。市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專家評審論證、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集體研究審核或相關制度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項目評審。
第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對年度項目的前期論證、立項、入庫評審等項目庫建設工作經費,可從本年度專項資金中列支或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支,計提總量不得超過專項資金總額的3%。
第五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項目備案。各市(區)及項目單位應在資金下達后30日內將項目的實施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項目備案中的績效目標作為項目實施跟蹤監管、績效評價和考評的依據。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確需調整的資金,按照江府〔2019〕26號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預算執行階段,市生態環境部門和各市(區)要對專項資金的支出進度和績效目標實行“雙監控”。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每月調度分析全市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情況,每季度將預算執行情況通報各市(區)。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監控,對監控中發現問題的,及時督促各市(區)及項目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
各市(區)應全面掌握本轄區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情況,于每月3日(遇節假日順延至節后第1個工作日)前向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上月預算執行情況。對監控中發現問題的,及時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
項目單位按照備案材料所確定的內容和計劃實施項目,每月定期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進展、資金使用等情況,直至項目完成考評。逾期未完工項目,應及時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財政部門報告,說明未能按時完工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 績效評價。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各市(區)負責組織本轄區專項資金績效評價,項目單位負責項目的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后30日內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提出項目考評申請,考評部門可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項目考評。
經考評合格的,由考評部門及時將考評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考評不合格的,由考評部門及時告知項目單位限期整改,項目單位再按程序申請考評。
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考評市級實施的項目,項目單位申請項目考評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考評申請文件、項目申報材料(項目實施方案、項目立項依據、項目簽訂合同/協議等)、績效自評報告等材料;
(二)財政部門下達資金及生態環境部門下達資金使用項目文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資金支付憑證(發票)等材料;
(三)工程類項目還需提供施工驗收材料、項目建設及運行情況報告等材料;能力建設項目需提供固定資產購置和登記情況等材料;專題專項項目需提供結題成果報告等材料。
(四)其它需要說明的材料。
各市(區)負責對本轄區實施項目的考評,項目單位申請考評時要求提供的材料可結合各市(區)實際另行規定,也可參照市級做法。
第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部門及各市(區)對項目考評、監督檢查、內部審計、績效管理等工作經費,可從本年度專項資金中安排的工作經費列支或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支。
專項資金工作經費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的相關要求,除上級文件規定外,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樓堂館所建設、修繕和其他無關支出。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項不予公開的專項資金信息外,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使用、誰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市生態環境部門是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公示的責任主體。各市(區)對本轄區實施的專項資金項目,由各市(區)參照市級做法,對管理過程產生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公示。項目單位要及時以適當方式公開財政資金使用情況。
公開內容和公開方式參照江府〔2019〕26號文件執行。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對存在以下情形的,追究市及各市(區)相關部門、項目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一)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慢、效果差的項目單位,由市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約談。
(二)市及各市(區)相關部門未按規定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三)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其他違規情形,依照江府〔2019〕26號文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解釋,各市(區)可根據本細則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實際的具體細則,并報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江門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江財企〔2004〕17號)及《關于修訂〈江門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項目經費驗收管理規定〉的通知》(江環〔2018〕7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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