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水污染防治措施 改擴建后項目無新增定員,生活用水量不變;總體初期雨水量也不變,原項目外排廢水量為5283.2m3/a,改擴建后外排廢水量為5283.2m3/a。本次改擴建對廢水處理設施進行以新帶老,改擴建后生活污水經隔油池、三級化糞池處理后,與初期雨水一起經自建一體化治理設施處理后排入二庫排洪渠(大澤河上段);不新增廢水排放量,不增加排放污染物。達到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時段一級標準與《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及2020修改單-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兩者較嚴值,排入二庫排洪渠(大澤河上段)。 壓濾廢水回用于硅酸鈉生產;超濾廢水回用于硅酸鈉稀釋工序;設備清洗水收集后回用于相應設備的生產工序;蒸汽鍋爐廢水、樹脂再生廢水、堿液噴淋清理廢水、冷卻井清理廢水交零散單位處理,合計外運量為589.346m3/a,最大月外運量約為49.11噸/月<50噸/月。 2、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企業危廢房、污水處理站、罐區地面擬做基礎防滲處理,防止可能下滲的污染物。對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物料均單獨存放,正常條件下,不會對地下水造成污染,只有當物料泄漏,才有可能造成污染。經常對原料倉進行巡查,發現泄漏時及時進行處理,污染源的存在只是短時的間斷現象,只要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污染物作用時間短,很難穿透基礎防滲層。 3、廢氣污染防治措施 鍋爐燃燒廢氣:改擴建后項目對蒸汽鍋爐進行以新帶老,燃燒廢氣經低氮燃燒處理后由依托原有39m高排氣筒(DA001)排放;燃燒廢氣滿足廣東省地方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與《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及2020修改單中表4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兩者較嚴值要求。 鹽酸貯罐大小呼吸:通過管道將從貯罐呼吸閥排出的大小呼吸廢氣導入堿液噴淋裝置處理,處理后廢氣通過15m高排氣筒排放(DA002);鹽酸揮發廢氣滿足《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及2020修改單中表4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表-“氯化氫-其他”的特別排放限值及表5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液堿揮發廢氣:采用加強通風的方式,在車間無組織排放。 生產工序產生的鹽酸揮發廢氣:采用加強通風的方式,在車間無組織排放。揮發廢氣滿足《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3-2015)及2020修改單中表5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食堂油煙:經靜電油煙凈化器處理后引至原有排氣筒排放。食堂油煙滿足《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小型規模要求。 4、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項目機械設備噪聲經隔音、減振等措施后項目廠界噪聲貢獻值能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3類區標準晝間標準要求。 5、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措施 項目產生固體廢物主要有各類包裝袋、濾渣、超濾濾膜、廢水處理污泥、廢棄樹脂、廢機油及含油抹布等。各類包裝袋收集后交由固廢處理單位回收處理;超濾濾膜收集后交由廠家回收;廢水處理污泥定期交由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理中心進行處理;廢棄樹脂、廢機油及含油抹布委托有資質的危廢處置單位處置;濾渣經鑒定后,若屬于危險廢物,則交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若屬于一般固體廢物,則交由廢品回收站回收。 對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廢物和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臨時儲存。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地面與裙腳要用堅固、防滲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須與嚴控廢物相容;設計堵截泄漏的裙腳或儲漏盤;貯存設施周圍應設置圍墻或其他防護柵欄;貯存設施配備通訊設備、照明設施、安全防護服裝及工具,并設有應急防護設施;并按GB15562.2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