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門市生態環境局執法觀察期工作制度(試行)》的通知
一、本工作制度的出臺目的是什么?
答:為優化營商環境,推進包容審慎監管,通過優化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引導當事人自糾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二、本工作制度的適用對象是什么?
答:(一)列入省人民政府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行業企業;
(二)中小微企業;
(三)個體工商戶、自然人。
三、哪些環境違法行為可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
答:當事人近二年首次違法,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
(一)法律法規規定執法觀察期的違法行為;
(二)國家、省規定的適用執法觀察期的違法行為;
(三)違法行為僅違反生態環境管理制度,未造成環境損害后果或環境損害后果輕微的;
(四)違法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且當事人在違法行為被檢查發現前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實施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
(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污染小,且在違法行為被檢查發現當日完成整改的。
四、哪些環境違法行為不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
答: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
(一)存在《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至第(九)項情形:
1.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性規定的;
2.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
3.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
4.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形的;
5.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適用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
6.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屬于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
7.經市、縣(市、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復查發現違法行為仍持續的;
8.公開道歉承諾后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9.同一時間檢查發現存在兩個或以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其中一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存在上述情形的。
(二)構成拒絕檢查、逃避監管或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
(三)存在《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從重處罰情節所列的情形:
1.一年內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處罰2次(含2次)以上的;
2.不配合調查取證;
3.在案件查處中對執法人員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或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環境違法證據,或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執法,且造成人員傷亡或設備損毀,尚未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
4.造成跨縣(市、區)級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的;
5.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的;
6.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期間,當事人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7.環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生態環境影響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根據《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決定不予處罰后二年內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不適用執法觀察期的情形:
1.適用首違不罰、輕微不罰或執法觀察期,且對當事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決定不予處罰后二年內再次出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2.有轉移、隱匿、使用、毀損、變賣等擅自處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行為或者擅自撕毀封條的;
3.違法向環境排放或者傾倒危險廢物、含重金屬的污染物等有害有毒物質的。
五、本工作制度的適用期限是多久?
答: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咨詢電話: 0750-3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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