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門市生態環境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清單》的通知
一圖讀懂:《江門市生態環境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清單》
一、制定背景、目標、依據、任務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生態環境執法行為,充分發揮環境保護職能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優化我市營商環境,按照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推行監管與服務并重的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生態環境執法工作實際,江門市生態環境局制定了《江門市生態環境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清單》。
二、起草過程
《江門市生態環境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由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起草。經征求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社會公眾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研究討論后,按程序報請江門市司法局審查,經江門市司法局審查同意《清單》按相關程序印發。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總體內容。
《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清單》實施后,當事人兩年內初次發生的輕微違法行為,符合本清單所列情形之一,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已按通知要求改正的,可以不予立案;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違法行為案件,可不予行政處罰。在《廣東省生態環境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生態環境執法實際,具體列舉了十一大類、40種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皆為首次違法或一定期間內首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的行為。
(二)文件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第一類為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8種違法行為及對應不予行政處罰情節。
第二類為違反水污染環境防治規定的1種違法行為及對應不予行政處罰情節。
第三類為違反大氣污染環境防治規定的3種違法行為及對應不予行政處罰情節。
第四類為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規定的10種違法行為及對應不予行政處罰情節。
第五類為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的1種違法行為及對應不予行政處罰情節。
第六類為違反土壤污染防治規定的4種違法行為及對應不予行政處罰情節。
第七類為違反消耗臭氧層管理規定的1種違法行為及對應不予行政處罰情節。
第八類為違反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的6種違法行為及對應不予行政處罰情節。
第九類為違反污染物監測規定的2種違法行為及對應不予行政處罰情節。
第十類為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規定的1種違法行為及對應不予行政處罰情節。
第十一類為違反排污管理規定的3種違法行為及對應不予行政處罰情節。
(三)文件適用的范圍、程序。
《清單》適用于江門市區域內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案件,自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江門市生態環境局聯系電話:0750-3502039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