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商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江府辦〔2014〕30號),設立江門市商務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關于調整江門市商務局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江辦發〔2019〕8號)、《中共江門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調整江門市商務局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江機編〔2024〕20號)精神,我局主要職責有所調整。現主要職能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商務管理和口岸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商務和口岸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加快推進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推動商貿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內外貿融合發展;優化商貿流通產業布局和結構。
二、牽頭擬訂規范市場發展、運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臺,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促進商貿流通體制改革,協調解決商貿流通中的重大問題;推進流通標準化;負責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協調工作;監測分析市場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的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
三、擬訂會展、電子商務、商務發展等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促進貿易增長方式轉變,指導和協調貿易促進體系建設,推動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和平臺建設;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指導商品貿易結構調整;組織、指導和監督商品交易會、展覽會和博覽會等活動;指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江門市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四、擬訂流通業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優化產業布局、結構,促進產業發展;推進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發展;依法對拍賣、汽車流通和舊貨流通業等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和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相關工作;推動流通業品牌建設。
五、牽頭擬訂服務貿易發展政策、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商貿服務業(含批發、零售、家政、餐飲、住宿業等)管理、發展相關工作;指導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臺建設。
六、按管理權限負責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經營資格、資質的管理;組織實施進出口商品目錄;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除糧食、棉花外)進出口計劃以及進出口商品配額、關稅配額計劃。
七、擬訂優化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結構和對外技術貿易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科技興貿戰略和國際品牌建設;協調促進高新技術和自主品牌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組織落實優化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結構等相關工作;監督協調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工作。
八、負責協調和指導對外投資工作;牽頭擬訂對外投資的政策措施、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對外投資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負責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工作;擬訂經濟合作和對外援助的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依法管理、監督和服務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指導和監督本市承擔的對外援助相關工作。
十、指導外商投資工作,擬訂外商投資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依法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項目有關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合同、章程情況并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指導加工貿易工作,依法監督管理本市加工貿易進出口工作。
十一、負責有關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監管區等,下同)建設發展規劃、計劃的政策引導和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市自由貿易區戰略;負責有關開發區情況匯總、評價工作;研究分析有關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擬訂商務交流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市性商務和口岸的重要外事活動;指導本系統外事和對外交流工作;負責江港、江澳及對臺經貿工作;負責區域經貿合作、協作相關工作;推進海外經貿網絡的建設與管理,承擔境外非經濟組織在本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口岸建設、協調、管理和對外開放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縣(市、區)口岸管理機構工作;參與協調口岸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檢查處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十四、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綜合協調本市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具體工作;依法組織產業損害調查及其他貿易救濟措施,指導協調對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應訴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商務廳(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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