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 類別 | 檢查 方式 | 檢查 主體 | 檢查依據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
1 |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檢查 | 是否有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情況的檢查 | 經商務主管部門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務院令第307號第二十五條 | |
建立和落實“一車一檔”臺賬以及《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保管使用等情況的檢查 | 經商務主管部門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務院令第307號第二十一條 | |||
危險廢物的存儲和處置情況的檢查 | 經商務主管部門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2001年國務院令第307號第十四條 | |||
2 | 二手車交易市場檢查 | 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相關信息是否與備案申請材料相符的檢查 | 經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2005年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三十三條 | |
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是否按照二手車交易規范核實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是否對賣方身份及車輛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檢查 | 經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2005年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 | |||
對建立交易檔案情況和報送交易信息情況的檢查 | 經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2005年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第2號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 | |||
3 | 拍賣企業檢查 | 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的行為的檢查 | 拍賣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拍賣管理辦法》2004年商務部令第24號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 | |
是否存在雇傭未依法注冊的拍賣師或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檢查 | 拍賣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拍賣管理辦法》2004年商務部令第24號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 | |||
是否違規進行公告或展示的檢查 | 拍賣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拍賣管理辦法》2004年商務部令第24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 | |||
4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檢查 | 備案檢查 | 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業務的企業法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十六條 | |
發行與服務 | 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業務的企業法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 |||
資金管理 | 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業務的企業法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八條 | |||
5 | 商業特許經營活動 | 特許人的以下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一)特許人的工商登記信息。 (二)經營資源信息。 (三)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號第八條 | |
6 |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檢查 | 對外合作經營資格檢查 | 從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2012年國務院令第620號修訂)第三十九條 | |
對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管理檢查 | 從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2012年國務院令第620號修訂)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 |||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對勞務人員管理檢查 | 從事對外勞務合作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現場檢查 | 市商務局 |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2012年國務院令第620號修訂)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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