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若企業經判斷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則需要按照規定辦理商業特許經營備案。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