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參加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的一般性展位管理體制,建立規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促進我市外貿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交易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安排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廣東交易團江門市分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安排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江門市商務局
2023年8月9日
廣東交易團江門市分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安排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參加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以下簡稱廣交會)的一般性展位管理體制,建立規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安排制度,促進我市外貿高質量發展,根據《廣東交易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安排實施細則》及有關展覽業慣例,對廣東交易團江門市分團一般性展位實行動態管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展位使用和安排原則
凡符合廣交會現行《參展企業資格標準》的江門市企業均可以申請使用廣東交易團江門市分團一般性展位。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企業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展位申請,由各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進行初評后,報廣東交易團江門市分團評分排序后安排展位,并報廣東交易團備案。
二、展位評審標準
(一)申報展區的出口額(35分)。
企業一般貿易出口達到75萬美元、進料加工出口達到150萬美元可獲基礎分1分,企業一般貿易出口每增加20萬美元、進料加工出口每增加30萬美元依次加計1分(出口額取上一年相關商品的展區出口額)。上限30分。
企業展區出口額增長分。展區出口額增長率達30%及以上的,計5分;展區出口額增長率20%—30%(含20%)的,計4分;展區出口額增長率10%—20%(含10%)的,計3分;展區出口額增長率低于10%且實現正增長的,計2分。此項計分不超過5分。企業展區一般貿易出口額未達到75萬美元、進料加工出口額未達到150萬美元的,不納入企業展區出口額增長分評分。
以上兩項得分合計不超過35分。
(二)公平貿易與行業自律(5分)。
自覺遵守同行業相關規定,履行行業義務,積極維護行業出口質量安全,在行業內無違規記錄,企業可獲基礎分3分。如近2年企業參加應對國外針對我出口產品發起的“兩反(反傾銷、反補貼)兩保(保障措施、特別保障措施)”調查,積極應對國外的出口管制及制裁,維護行業出口質量安全,可增加2分。如近2年企業在廣交會期間有違反知識產權保護行為,則涉案展區該項評分為0分,非涉案展區評分不受影響。上限5分。
(三)國際通行認證(10分)。
獲得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或行業認證的有效證書。行業認證包括面向企業的行業認證和面向產品或生產線的行業認證。具體認證名稱請參照廣交會參展手冊《展位評審與安排辦法》或《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品牌展位數量安排評審標準》。同一系列證書計3分。上述認證證書持有者應與一般性展位申請企業一致,且覆蓋產品應屬于所申請展區規定的參展商品目錄。上限10分。
(四)高新技術企業(5分)。
獲科技部門認定的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或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評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計5分。上限5分。
(五)研發創新和自主知識產權(17分)。
獲得制造業單項冠軍、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計5分;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計3分;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計3分。每擁有一項發明專利計3分;每擁有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計1分,最高計3分;每擁有一項外觀專利計0.5分,最高計1分,專利擁有人須為申請展位企業或企業法人代表。上限12分且只計一個展區。
鼓勵企業參加大會評定的廣交會設計創新獎(CF獎)。上次一般性評審以來,每獲至尊金獎1次在相應展區加5分,每獲可持續發展獎1次相應展區加2分,每獲金獎1次相應展區加3分,每獲銀獎1次相應展區加2分,每獲銅獎1次相應展區加1分,每獲入圍1次相應展區加0.5分,每個展區最高計5分。上限5分。
(六)境內外商標注冊(7分)。
境內注冊商標一個計1分,最高計1分;境外注冊商標一個國家(地區)計1分,最高計6分,境內外注冊商標分值可以合計。商標持有人須為申請展位企業或者企業法人代表。上限7分且只計一個展區。
(七)品牌建設(3分)。
企業在商務部認定的國家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內的企業申請主營(產)產品展區計2分;在省級外貿轉型升級示范基地內的企業申報主營(產)產品展區計1分。上限3分且只計主營(產)產品展區。
(八)行業龍頭帶動作用(7分)。
企業每制定或修改一個產品(技術)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計2分,最高計5分;獲得廣東省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證書計1分;獲得海關AEO(高級)認證企業證書計3分。上限7分。
(九)其他(11分)。
上次一般性評審以來,參加江門市商務局公布的《江門市重點展覽計劃》內的展會,每參加一個《江門市重點展覽計劃》內的重點國家展會計3分,每參加一個《江門市重點展覽計劃》內的國外展會計2分,每參加一個《江門市重點展覽計劃》內的港澳臺地區展會計1分,每參加一個《江門市重點展覽計劃》內的線上展會或境內展會計0.5分,上限8分。廣東交易團江門市分團最近一次一般性評審已經計分的展會項目,不再重復計分。
支持配合國家、省、市和各縣(市、區)的外貿工作計3分。其中:企業參與“廣東省外經貿運行監測系統”工作并認真配合的,計2分。
三、展位申請材料
(一)企業在線填報的《參展申請表》。
(二)《廣東交易團江門市分團一般性展位評分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評審標準相關材料。企業展區出口額以海關統計口徑為準(具體商品編碼的展區歸類以大會或省團公布的為準),有相關母子公司關系須提供證明文件和授權書;相關證書、認證、專利復印件(屬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屬地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書、認證、專利等原件,企業必須對提供資料真實性負責任);外貿公司與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須提交《聯營參展申請表》、供貨協議以及增值稅發票復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
四、展位退出機制
(一)參展企業達不到廣交會現行《參展企業資格標準》要求,根據廣交會對各省交易團參展企業出口額達標率以及參展企業年更新率的規定,可根據具體情況逐步減少其展位數量或退出展位。
(二)根據《廣交會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規定》,經大會、廣東交易團或江門市分團展位巡查人員確認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一般性展位的參展企業,取消該企業從下屆起連續10屆在出口展區的參展資格并收回參展展位,并按1:5比例加倍扣減該企業所屬展團展位。
(三)在某一展區連續3年6屆參展后,仍無對應展區類別出口額的企業,取消其該展區參展資格。
(四)對涉嫌專利侵權、版權侵權、商標侵權行為的參展企業,按照大會處罰給予相應扣減,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該展區參展資格。
五、其他相關規定
(一)母(子)公司關系證明文件和授權書。
使用母(子)公司有關資質參評的,除提供資質證明文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母(子)公司關系證明文件。
屬全資關系的,須提供母公司為子公司唯一股東的證明文件;屬絕對控股關系的,須提供母公司出資額占子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證明文件;屬相對控股關系的,須提供母公司為子公司第一大股東的證明文件。
上述證明文件(如工商登記證明等)須加蓋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公章;屬各地各級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可以國資委文件替代工商部門文件。
2.屬非全資子公司授權的,須提供經授權方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授權書。
授權書須寫明授權資質對應展區、授權公司的海關編碼、授權產品海關稅號、所授權的境內外商標、研發創新和自主知識產權范圍。相應授權產品海關稅號如涉及不同展區,須在同一份授權書上分別列明。
(二)企業申請一般性展位時間為每年的5月和11月,具體時間以中國對外貿易中心廣交會展位申請通知為準。如無特殊情況,經核準的一般性展位使用原則上保持三年六屆不變。
(三)在重評周期內,每年采用動態調整方式對一般性展位安排進行動態調整。動態調整機制另行制定。
(四)本實施細則未盡之處,參照《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品牌展位數量安排辦法實施細則》執行。
(五)《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出口展品牌展位數量安排辦法實施細則》和《廣東交易團廣交會一般性展位安排實施細則》如作出調整,本實施細則可根據我市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六)本實施細則,由廣東交易團江門市分團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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