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廣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案
一、案情簡介
今年8月,深圳市龍崗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深圳廣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進行調查。經查,深圳廣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自2021年9月28日過期后,仍通過上海駒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票務平臺對外從事演出票務經營活動,涉及“薛之謙”“許巍”“李榮浩”“王嘉爾”等多場熱門演唱會,其行為構成了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174元,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適用法律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以及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大陸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文藝表演團體。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范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典型意義
今年以來,廣東演出市場強勁復蘇,持續火爆。為加強對大型營業性演出的市場監管,依法查處未經批準售賣演出門票、炒票、擅自變更演出內容等突出問題,廣東各級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持續以高壓態勢對營業性演出票務市場亂象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嚴查違規開展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形成有力震懾,推動各落實演出市場經營主體責任,強化行業自律,做到守法誠信經營,從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確保營業性演出市場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
以上信息整理來源于:
1.微信公眾號“廣東文旅”發布的文章《廣東文化和旅游部門重拳整治演出市場 嚴厲查處票務平臺“高票價”》
2.“信用中國”發布的關于“深圳廣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海駒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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