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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19年4月,國務院頒布了《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以下簡稱《條例》),決定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是我國關于政府投資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也是投資建設領域的基本法規制度,標志著全面規范政府投資管理邁出了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步。為貫徹落實《條例》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政府投資行為,強化投資規劃調控,提高投資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對2017年10月15日實施的《江門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修訂,制定《江門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二、依據
1.《政府投資條例》
2.《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3.《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
4.《廣東省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實施方案》
5.《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6.《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實施辦法》
7.《關于深化市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
三、修訂內容
1.名稱
修訂前:《江門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后:《江門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
2.章節
原辦法: 12章,61條,新辦法:共13章,77條。增加“監督管理”章節
3.進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
(1)簡化項目立項程序
“不編報、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報、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投資上限由300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
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管理的“與建筑物、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裝修及修繕工程”的投資上限由10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
(2)進一步推進并聯辦理
將“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安排及落實情況說明”納入并聯辦理的范圍,開工前完成即可,解決“錢等項目”的問題。
(3)簡化工程預算審批程序
不需要報財政部門審核施工圖預算的 “非公開招標工程”的投資上限由100萬元提高至400萬元。
(4)放開工程結算審批權限
建安費4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報財政部門備案(項目主管部門本級以及不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部門決算的市直單位項目工程結算由財政部門負責審批)。
(5)放開基建資金支付審批權限
具體基建資金支付審批權限移交項目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事后抽查,加快用款進度。
(6)進一步優化代建制適用范圍
不實行代建、由建設單位依法自行組織建設的項目投資上限由300萬元以下提高至400萬元以下。
4.全面銜接《政府投資條例》
(1)規范政府投資與政府投資項目的概念
江門市政府投資:在江門市域范圍使用市本級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
(2)修訂政府投資計劃體例
結合我市實踐,將原辦法的“年度計劃”分為“年度計劃”和“年度預計劃”
已完成立項列入年度計劃、未完成立項但預計能夠年內完成前期工作并開工建設的列入年度預計劃。
(3)增補部分內容
將在線平臺、政府投資項目審查、政府投資與相關規劃的關系、概算控制、竣工管理等要求增補進《辦法》
5.進一步加強項目管理
明確“六個不得:
(1)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2)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3)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4)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5)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6)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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