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的意見
圖解:《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的意見》
一、修訂背景
為規范廣東省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工作,切實保障群眾合法的體育健身權益,省體育局印發了《廣東省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有效貫徹落實新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公布《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二、主要依據
1.《廣東省體育局全民健身器材管理辦法》
2.《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辦法》(體群字〔2017〕61號)
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2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2016年修正版)
5.《全民健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0號)
6.《全民健身計劃(2021-2025年)》(國發〔2016〕37號)
7.《廣東省全民健身實施計劃(2016-2020年)》(粵府〔2016〕119號)
三、主要內容
《意見》由配建條件、申報、驗收安裝、使用與管理等內容組成。
(一)配建條件。明確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原則和條件。
(二)申報。明確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受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器材配建安裝申請工作。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內各單位的器材配建申請、初審和推薦工作。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組織全市器材配建項目的核實工作。
(三)安裝與驗收。明確器材購買主體為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明確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器材資產移交手續,并作為器材接收方資產進行登記管理。
(四)使用與管理。明確器材接收方應建立器材管理臺賬,定期將臺賬及有關器材的資料提供當地體育主管部門。鼓勵器材接收方對器材投保,鼓勵使用器材開展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投保。器材在保修期內因自身質量問題而損壞由供應商免費維修或更換,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使用壽命期的器材應予以報廢,由器材接收方拆除。
四、主要變化
(一)明確申報全民健身器材的流程。
1.明確“誰申請,誰受理和受理時限”。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受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安裝申請工作,各申請單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提出申請。
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內各單位全民健身器材配建安裝申請、初審和推薦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推薦。
2.明確“由誰擬定、怎么擬定扶持配建對象和器材”。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組織全市全民健身器材配建項目核實,擬定扶持配建對象和器材,并在該局官方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沒有異議的,列入當年配建計劃;有異議的,核實處理。
(二)明確安裝與驗收中各方權利義務。明確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與器材供應商、器材接收方及其屬地體育主管部門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明確由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器材資產移交手續,并作為器材接收方資產進行登記管理。明確器材供應商在全民健身器材安裝時須設置使用說明、器材使用年限和健身者須知等標識牌和警示標志。
五、實施時間
本《意見》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1年12月
(聯系人:曹美環;聯系電話:39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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