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四章 管理層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保障科學民主管理與依法依規運行有機統一,構建運行順暢、協同高效、充滿活力的事業單位現代治理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館名稱:江門市美術館(中國僑都(江門)華僑華人美術館、李鐵夫美術館、江門市圖片社)。
第三條 本館住所:江門市北新區院士路五邑華僑廣場。
第四條 本館經費來源:財政補助一類。
第五條 本館開辦資金:人民幣肆拾肆萬元。
第六條 本館的舉辦單位: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第七條 本館的業務主管單位:江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第八條 本館的登記管理機關:江門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九條 本館的領導體制: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十條本館的宗旨及業務范圍:負責國家近現代藝術珍品的收藏、研究和展示,開展美術創作、教育和交流,組織舉辦國內外美術展覽等活動;整理出版我市華僑華人美術史、紀錄片等文獻工作,承擔策劃舉辦華僑華人美術學術活動和展覽,對外交流并舉辦華僑華人美術節、華僑華人美術文化論壇及相關活動等;負責黨委、政府舉辦的大型活動新聞圖片拍攝工作;舉辦各類圖片展覽,建立圖片資料庫,管理各類圖片資料檔案;承擔中國僑都(江門)華僑華人美術館、李鐵夫美術館和市星光公園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黨的建設
第十一條 本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黨內法規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江門市美術館支部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本館黨支部發揮戰斗堡壘作用,緊密圍繞黨的基本路線,會同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館工作,充分發揮政治優勢、思想優勢和組織優勢,促進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 本館黨支部的職權范圍:
(一)強化政治功能。開展政治理論學習教育,教育引導黨員強化黨員意識和組織觀念,忠誠擁護“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討論決定或者參與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
(二)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黨員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動黨史學習教育常態化長效化,持續推動黨的創新理論入腦入心。做好意識形態工作。
(三)加強黨支部的組織建設。嚴格執行換屆選舉規定,按期做好支部換屆工作。嚴肅黨的組織生活,落實“三會一課”、民主評議黨員等制度。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服務。抓嚴抓實黨員日常教育培訓,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四)加強紀律作風建設。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教育黨員和群眾自覺抵制不良傾向和各種消極腐敗現象。對黨員參加組織生活、執行組織決議、履職盡責等情況加強日常監督。
(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不斷增強黨支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引導黨員守初心、擔使命,積極創先爭優,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完成急難險重任務、做好本職工作上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六)密切聯系群眾。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建議,回應群眾訴求,關心群眾生活,維護群眾正當權益,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舉辦單位
第十四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本館的機構編制事項;
(二)審核本館章程草案及修訂案;
(三)任免和考核館長、副館長,批準黨組織負責人,批準工作人員的聘用和交流;
(四)監督本館公益性表現和履職情況;
(五)本館終止時,負責指導本館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館的人員、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置工作;
(六)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權利。
第十五條 舉辦單位對事業單位的義務:
(一)支持本館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自主開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礙本館行使自主權的行為;
(二)為本館提供相關資源,提供必備的保障條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維護本館合法權益,支持與引導本館發展;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管理層
第十六條 本館的決策機構是行政會議。
第十七條 本館的決策機構由舉辦單位決定,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館工作需要及有關規定進行,決策機構的職責是:
(一)接受黨的領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工作人員管理;
(五)定期向舉辦單位匯報工作;
(六)負責籌建章程起草(修訂)組織,擬制本館章程草案(修訂案);
(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舉辦單位交辦的各項任務;
(九)本館終止時,負責依法開展清算、辦理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
(十)舉辦單位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本館行政負責人為館長,館長由舉辦單位任免/聘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本館業務工作;
(二)管理本館的日常事務;
(三)負責本館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的監督管理;
(四)按照黨組織的有關決策部署主持開展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館長作為本館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館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二十條 本館結合工作需要完善業務架構,按照規定權限設置若干業務部門。
第五章 服務對象
第二十一條本館服務對象包括全體社會公眾,主要是在江門市區域范圍內工作、學習、生活的個人、團體、組織和機構(下稱“公眾”)和與本館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的人員(下稱“職工”)。
第二十二條 公眾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免費或優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
(二)對本館的服務進行監督和提出表揚、批評、建議的權利;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公眾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覺維護良好的活動環境;
(二)遵守本館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三)愛護本館的設施設備;
(四)尊重知識產權,依法利用文獻信息資源;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本館的公共資源的權利;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機會和條件的權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
(四)對本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本館規定和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獲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權利;
(六)對崗位聘用、福利待遇、獎勵或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的權利;
(七)法律、法規、規章與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職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館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二)鉆研業務,提高專業素養;
(三)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熱情服務;
(四)維護服務對象權利,保護服務對象個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識產權,依法保護利用文化資源;
(六)維護本館權益和聲譽;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在本館從事文化志愿服務、后勤保障等活動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和其他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業務運行
第二十七條 本館依法遵循公共文化場館免費開放的原則,免費對公眾開放。
第二十八條 本館按照平等、免費、共享的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一)依法免費提供公益性展覽、公共教育;國家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二)通過網絡、公告欄等途徑向社會公告本館的服務內容、開放時間等項目;
(三)秉承公益性質,不以盈利為目的。
第七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館國有資產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本館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本館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建立和完善資產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本館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等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本館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館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館財務管理體制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實施全面預算管理,依照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強內控管理。結合本館實際制定財務管理制度、績效管理制度等。依法依規進行會計核算、實行財務監督,確保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館的人員(包括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和聘用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館接受捐贈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根據宗旨和業務范圍使用;捐贈協議明確具體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本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計、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財政、稅務等審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八章 信息公開
第三十六條 本館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一)本館章程,自章程核準(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自有或舉辦單位的信息平臺發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館年度報告,按照有關時限要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
第九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館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運行: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經舉辦單位決定撤銷;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三十八條 本館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本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清晰明確,權利義務有承接單位的事業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簡易注銷登記:轉制為行政機構的;轉制為國有企業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銷事業單位建制的。
第四十條 本館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進行處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條 本館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舉辦單位或本館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章程修改的草案應經舉辦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準同意,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于2023年8月17日經本館行政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江門市美術館。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2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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