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愿戒毒科(所)基本標準(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戒毒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70 號令)、《衛生部關于加強對醫療單位開展戒毒治療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藥發〔1993〕第6號)及《廣東省自愿戒毒科(所)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廣東省自愿戒毒科(所)基本標準》。
一、設置
(一)申請設置自愿戒毒業務科室(以下簡稱戒毒科)的機構必須是政府批準的醫療機構,并負責對戒毒科的統一管理和承擔法律責任。
(二)獨立設置自愿戒毒所(以下簡稱戒毒所)的,必須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具有基本診療條件及設備。
(三)申請設置戒毒科(所),首先應征得當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禁毒機構同意,并逐級上報,最后由省衛生廳審核報省禁毒辦批準,由省衛生廳頒發《自愿戒毒業務許可證》
后才能開展自愿戒毒業務。
二、布局
(一)戒毒科(所)的設置必須符合設置規劃。
(二)戒毒科(所)設置床位不得少于20張,每間病房只準設1~2張床位,每張床位使用面積不少于4平方米,病區內必須有衛生間、浴室等配套設施,門窗應有安全裝置,以防病人發生意外。
(三)戒毒科應有獨立區間與通道,并與醫療機構其他業務科室分隔。
(四)戒毒病區內應設置接診室、獨立醫護辦公室、治療室、搶救室、藥房、醫護值班室、門衛保安及其他配套的公用設施。
(五)戒毒科(所)必須設有戒毒病人專用的健康教育及康復場所,其中根據病床的多少設立不少于30平方米的健康教育宣傳室,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健身娛樂場所,并配備宣傳、教育及健身娛樂器材。
三、設備
(一)綜合性醫院設置的戒毒科除了病區應有的常用設備外,還應有必備的搶救設備,包括呼吸器(機)、吸痰機、氧氣以及與之適應的搶救器材和搶救藥品等。其他設備如輔助診斷設備、檢驗設備、消毒設備等可與醫院原有設備共同使用。
(二)獨立設置的戒毒所,除了以上病區常用及搶救設備外,還應配備基本的技術診斷(X光、心電圖等)、檢驗(三大常規、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抗—HIV、毒品定性等)、消毒設備(高壓爐等).以及其他診療所需的輔助設施。
(三)戒毒科(所)藥房應具備符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貯存條件的設施。
四、人員配備
戒毒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根據戒毒醫療機構的規模和實際需要配備,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按床位設置,每床至少配備0.4名衛生技術人員,并配有心理治療、康復治療的專業人員,還應有管理戒毒藥品的藥劑師和其他配套設施、配套科室工作人員等。
(二)業務負責人應由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并有從事精神衛生醫療工作3年以上經驗,經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人員擔任。
(三)醫、護和藥學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戒毒業務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省衛生廳、省禁毒辦共同頒發的《戒毒業務上崗證》方能從事戒毒業務,《戒毒業務上崗證》每2年審核一次。
五、規章制度及有關文件資料
戒毒科(所)必須建立和配備以下規章制度和有關文件資料:
(一)國家有關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醫療機構常用的各項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及崗位職責等。
(三)戒毒業務特殊需要的管理制度,如病人出入院制度、陪人探視制度、病人管理制度、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保衛制度等。
(摘自:粵衛【2002】248號文關于印發《廣東省自愿戒毒科(所)管理規范》及《廣東省自愿戒毒科(所)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戒毒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70 號令)、《衛生部關于加強對醫療單位開展戒毒治療管理工作的通知》(衛藥發〔1993〕第6號)及《廣東省自愿戒毒科(所)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廣東省自愿戒毒科(所)基本標準》。
一、設置
(一)申請設置自愿戒毒業務科室(以下簡稱戒毒科)的機構必須是政府批準的醫療機構,并負責對戒毒科的統一管理和承擔法律責任。
(二)獨立設置自愿戒毒所(以下簡稱戒毒所)的,必須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具有基本診療條件及設備。
(三)申請設置戒毒科(所),首先應征得當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禁毒機構同意,并逐級上報,最后由省衛生廳審核報省禁毒辦批準,由省衛生廳頒發《自愿戒毒業務許可證》
后才能開展自愿戒毒業務。
二、布局
(一)戒毒科(所)的設置必須符合設置規劃。
(二)戒毒科(所)設置床位不得少于20張,每間病房只準設1~2張床位,每張床位使用面積不少于4平方米,病區內必須有衛生間、浴室等配套設施,門窗應有安全裝置,以防病人發生意外。
(三)戒毒科應有獨立區間與通道,并與醫療機構其他業務科室分隔。
(四)戒毒病區內應設置接診室、獨立醫護辦公室、治療室、搶救室、藥房、醫護值班室、門衛保安及其他配套的公用設施。
(五)戒毒科(所)必須設有戒毒病人專用的健康教育及康復場所,其中根據病床的多少設立不少于30平方米的健康教育宣傳室,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健身娛樂場所,并配備宣傳、教育及健身娛樂器材。
三、設備
(一)綜合性醫院設置的戒毒科除了病區應有的常用設備外,還應有必備的搶救設備,包括呼吸器(機)、吸痰機、氧氣以及與之適應的搶救器材和搶救藥品等。其他設備如輔助診斷設備、檢驗設備、消毒設備等可與醫院原有設備共同使用。
(二)獨立設置的戒毒所,除了以上病區常用及搶救設備外,還應配備基本的技術診斷(X光、心電圖等)、檢驗(三大常規、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抗—HIV、毒品定性等)、消毒設備(高壓爐等).以及其他診療所需的輔助設施。
(三)戒毒科(所)藥房應具備符合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貯存條件的設施。
四、人員配備
戒毒醫療機構的衛生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根據戒毒醫療機構的規模和實際需要配備,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按床位設置,每床至少配備0.4名衛生技術人員,并配有心理治療、康復治療的專業人員,還應有管理戒毒藥品的藥劑師和其他配套設施、配套科室工作人員等。
(二)業務負責人應由具有主治醫師以上職稱,并有從事精神衛生醫療工作3年以上經驗,經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的人員擔任。
(三)醫、護和藥學技術人員必須經過戒毒業務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省衛生廳、省禁毒辦共同頒發的《戒毒業務上崗證》方能從事戒毒業務,《戒毒業務上崗證》每2年審核一次。
五、規章制度及有關文件資料
戒毒科(所)必須建立和配備以下規章制度和有關文件資料:
(一)國家有關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醫療機構常用的各項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及崗位職責等。
(三)戒毒業務特殊需要的管理制度,如病人出入院制度、陪人探視制度、病人管理制度、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保衛制度等。
(摘自:粵衛【2002】248號文關于印發《廣東省自愿戒毒科(所)管理規范》及《廣東省自愿戒毒科(所)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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