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江門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江門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門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江門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本市范圍內的所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是:
(一)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議廳(室)、辦公室、食堂和生產車間;
(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兒童樂園等教學場所及其他青少年及兒童活動的教育活動室、寢室等室內場所;
(三)醫療衛生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和病房;
(四)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科技館、博物館、美術館等閱覽室和展示廳;
(五)汽車站、港口售票廳,等候廳及其交通工具上,以及公用電梯間內;
(六)影劇院、錄像放映廳(室)、室內體育館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七)商場、金融業、郵電業的營業廳及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內經營場所。
第四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未成年人吸煙。
第五條 各級領導、國家機關公務員、教師、醫務工作者應帶頭不吸煙,并積極開展戒煙活動。學校、家庭應教育青少年不吸煙,廣泛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護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第六條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煙。香煙銷售者必須在柜臺的醒目位置擺放“禁止中小學生吸煙,不向未成年人售煙”警示牌或懸掛有吸煙危害健康內容的告示。
第七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第八條 全社會都應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教育、文化、衛生、新聞、宣傳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積極開展創建無吸煙單位。
第九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實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三)建立健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制度;選擇適宜場所設置“吸煙區”,并予以公示,讓吸煙公民知情;
(四)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明顯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不設置煙灰盅。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義務,并有檢舉投訴在公共場所吸煙行為的權利。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并有權向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對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由各級愛衛會負責禁止公共場所吸煙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江門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現將《江門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江門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江門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江門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本市范圍內的所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是:
(一)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會議廳(室)、辦公室、食堂和生產車間;
(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兒童樂園等教學場所及其他青少年及兒童活動的教育活動室、寢室等室內場所;
(三)醫療衛生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和病房;
(四)圖書館、檔案館、展覽館、科技館、博物館、美術館等閱覽室和展示廳;
(五)汽車站、港口售票廳,等候廳及其交通工具上,以及公用電梯間內;
(六)影劇院、錄像放映廳(室)、室內體育館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七)商場、金融業、郵電業的營業廳及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內經營場所。
第四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未成年人吸煙。
第五條 各級領導、國家機關公務員、教師、醫務工作者應帶頭不吸煙,并積極開展戒煙活動。學校、家庭應教育青少年不吸煙,廣泛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思想教育工作,保護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第六條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煙。香煙銷售者必須在柜臺的醒目位置擺放“禁止中小學生吸煙,不向未成年人售煙”警示牌或懸掛有吸煙危害健康內容的告示。
第七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絡、報紙、期刊等媒體發布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第八條 全社會都應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教育、文化、衛生、新聞、宣傳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積極開展創建無吸煙單位。
第九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實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三)建立健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制度;選擇適宜場所設置“吸煙區”,并予以公示,讓吸煙公民知情;
(四)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設置明顯統一的“禁止吸煙”標志,不設置煙灰盅。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義務,并有檢舉投訴在公共場所吸煙行為的權利。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并有權向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對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由各級愛衛會負責禁止公共場所吸煙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江門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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