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我市江海區應急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時發現,其生產場所內存放了一批桶裝物料,現場擺放了攪拌機、攪拌缸、化驗等器材設備,疑似生產危險化學品。經查,該公司生產場所占地約300平方米,現場存放用于生產的桶裝化學品原材料,以及約300公斤的專用涂料產品(產品代碼FT-20);且未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未按要求設置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規范標準的防爆設備設施,未能提供安全生產許可證。

經取樣檢驗,該批專用涂料(產品代碼FT-20)屬于危險化學品。該公司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相關規定,存在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行為。


經與司法機關共同研究認為,該公司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生產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涉嫌構成危險作業罪。江海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關規定,把案件相關證據線索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相應強制措施。
這是我市近年以來查處的首宗安全生產領域涉嫌違法犯罪案。接下來,我市堅持“零容忍”態度,持續對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嚴查嚴處保持高壓態勢,強力發揮刑事手段對安全生產領域違法犯罪的懲治和威懾作用,實現“打擊一個,震懾一片”。
相關法律依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關于安全生產的條款進行了重新修訂,新增危險作業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危險作業罪”入刑,是我國刑法首次對安全生產領域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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