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和省的部署要求,江門市應急管理局迅速行動,組織發動各級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工貿企業歲末年初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專項整治和督導檢查。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緊緊圍繞本次行動的整治范圍和整治內容,組織執法力量下沉一線,采取“專家+執法人員”、“上下級聯合檢查”、“行政執法+指導服務”等方式,認真對“鋼8條”“鋁7條”“粉塵6條”整治情況進行回頭檢查,對冶金(涉鋼結構筒形倉)、輕工重點企業的有限空間作業開展重點檢查。截至目前共現場抽查企業90家次,發現一般隱患144項,重大隱患1項,已由屬地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下一步,我市將結合春節后復工復產,繼續緊盯重點企業,全力鞏固“百日清零行動”成果。
安全生產基礎科供稿
延伸閱讀
工貿企業歲末年初安全生產重大隱患專項整治和督導檢查重點整治范圍和內容
對“鋼8條”“鋁7條”“粉塵6條”整治情況進行回頭看檢查,鞏固“百日清零行動”成果。同時,進一步聚焦以下重大隱患和重點檢查事項,深化專項整治和督導檢查。
(一)冶金、建材企業已建成運營的用于儲存固體物料的鋼結構筒形倉(斗、塔)、有固體物料參與反應的鋼結構筒形容器(以下簡稱鋼結構筒形倉)
1.未根據鋼結構筒形倉的安全性等級、類型及使用環境,建立全壽命周期內的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2.對未經正規設計的,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影響結構安全的改造與施工的,用途改變的,使用條件或使用環境發生變化的,遭到災害或事故的,存在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或者出現較嚴重的腐蝕、損傷、變形的鋼結構筒形倉本體和支撐件,未進行可靠性鑒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3.對鋼結構筒形倉操作、檢維修作業等相關崗位人員,未開展安全操作規程、風險管控、應急處置等專項安全培訓教育。
4.鋼結構筒形倉未設置料位監測報警功能(雷達、紅外、機械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并設置必要的聯鎖保護。
5.未對主體結構有無材料銹蝕、焊縫開裂、螺栓松脫、構件過度變形等進行日常檢查。
6.運營、檢維修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的,承發包雙方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包方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未及時督促整改。
7.動火、高處、有限空間、清庫等風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未執行作業審批制度,明確進入現場作業人員名單和職責。
8.涉及焊接與熱切割、電工、高處等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作業資格。
9.未對動火區可燃物、可燃設備或部位,以及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溫和有毒有害氣體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二)冶金企業
1.冶煉、精煉和鑄造生產區域的事故坑、爐下渣坑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臺、爐基區域、廠房內吊運通道、地面運輸等6類區域存在積水或者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2.煉鋼連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中間罐漏鋼坑(槽)、中間罐溢流坑(槽)和漏鋼回轉溜槽,或者模鑄流程未設置事故鋼水罐(坑、槽)。
3.氧槍等水冷元件未安裝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和報警裝置,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的控制系統實現聯鎖。
4.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等煤氣區域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人員休息室等可能發生煤氣泄漏、積聚的場所,未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和報警裝置。
5.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等設備設施的煤氣管道未安裝隔斷或吹掃裝置。
(三)涉粉作業10人以上粉塵涉爆企業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其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
2.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3.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
4.未制定和落實粉塵清理制度或者作業現場積塵嚴重。
(四)鋁加工(深井鑄造)企業
1.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鎖緊裝置。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未與鑄造機控制系統實現聯鎖。
2.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安裝液位監測和報警裝置,相關液位監測和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或緊急排放閥實現聯鎖。
3.鑄造機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安裝進水和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和報警裝置。相關監測和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或緊急排放閥實現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實現聯鎖。
4.鋁水流槽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5.鋼絲卷揚系統的鋼絲繩未定期檢查或更換,卷揚系統未安裝應急電源。液壓鑄造系統未安裝手動泄壓裝置。
(五)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絨)加工,造紙和印染等輕工重點企業的有限空間作業
1.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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