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鏈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進一步規范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高應急能力,切實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制定背景
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認真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大力推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但是,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踐中,依然存在應急救援預案實效性不強、應急救援隊伍能力不足、應急資源儲備不充分、事故現場救援機制不夠完善、救援程序不夠明確、救援指揮不夠科學等問題,尤其是在一些基層企業違章指揮、盲目施救現象時有發生。這些,都嚴重影響到應急能力的提升,有時還造成次生災害。針對上述問題和薄弱環節,國務院制定出臺《條例》,進一步規范指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高應急能力,切實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這既是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務實舉措,也是加強安全生產依法行政的現實需求。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則、基本要求,總結凝練長期以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實踐成果,分五章、35條,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體制、應急準備、現場應急救援及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提出了規范和要求。
(一)明確了職責定位。
1、理順了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職責和定位。《條例》明確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協助配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體制。這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2、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管理責任。《條例》明確指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這有利于生產經營單位結合自身情況建立行之有效的崗位責任配置工作體系,明確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做到層層落實應急管理責任,確保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完善了制度規定。
1、細化應急處置措施。《條例》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自應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進行了細化,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先期處置、政府組織救援及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請求支援等工作環節予以規范,其出發點是突出第一時間響應,這有利于提高救援時效和效率。
2、優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演練。《條例》明確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在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的基礎上編制應急救援預案;確立應急救援預案動態修訂以及備案、公布制度,明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的情形;針對政府及其部門、不同類型企業,規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切實發揮應急救援預案牽引應急準備、指導應急救援的重要作用。
3、加強應急救援制度建設。《條例》規范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業企業應急物資配備制度,提升應急支撐和保障能力;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評估制度,及時總結和吸取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高事故災難應急處置能力;建立應急救援社會化服務制度,使應急救援社會化、市場化服務工作具備了法規制度基礎。
(三)創新了保障措施。
1、明確應急救援費用承擔原則。《條例》規定應急救援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在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情況下,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從而突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解決了應急救援費用承擔難題。
2、建立應急救援現場總指揮負責制度。《條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指揮救援工作,確保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指揮統一、有序、高效。
3、賦予有關人民政府決定應急救援終止的權限。《條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決定停止執行全部或部分應急救援措施。
4、堅持違法必究。《條例》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有效保障具體制度和措施的實施。
三、下一步工作建議
(一)加大《條例》宣傳教育力度。
建議各級政府、市直各部門將《條例》納入學法內容,將《條例》納入政府黨組培訓、學習內容,各職能部門組織本行業系統召開《條例》的宣貫會議,組織開展集中學習活動。深入開展社會化宣傳,通過學習培訓、制作宣傳手冊(展板)、播放宣傳短片、張貼宣傳畫報等形式,讓社會公眾知曉。
(二)推動各級政府、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履行相關職責。
建議各級政府、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要以《條例》頒布實施為契機,依法深入推動本地區、本系統應急救援機制體制建設完善,進一步規范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有關應急準備工作和應急救援工作職責和工作方式,及時開展編制應急預案、落實應急演練、建設應急隊伍、儲備應急物資、配齊應急值班人員等工作,切實強化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應急救援能力。
(三)強化督促落實。
建議各級政府加強督導,將下級政府、各部門貫徹落實《條例》情況作為對其考核依據之一;各部門加強對本系統監督管理,對違反本《條例》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推動《條例》在本系統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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