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鏈接: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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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準入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7〕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11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我市出臺了《江門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一、《目錄》出臺背景
危險化學品廣泛應用于城市運行的眾多領域,作用不可或缺。與此同時,因其所具有的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固有特性,在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過程中,極易造成人身傷害、環境污染和財產損失。減少和控制危險化學品事故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共同研究的重大安全問題之一。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國辦發〔2016〕88號),提出“嚴格安全準入,鼓勵各地區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2017年2月,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出臺《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控和安全準入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17〕7號),提出“各地要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并嚴格執行”;目前,上海市已發布三批次《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寧波市、南京市、青島市、深圳市、廣州市、佛山市、珠海市等已制定本轄區《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目錄》。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強化管控,加快產業升級,降低城市安全風險,促進危化品安全生產的健康、綠色、平穩發展,市應急管理局制定了《目錄》。
二、《目錄》編制的主要依據
《目錄》主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十三五”規劃>的通知》(粵安監管三〔2017〕15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進行編制。
三、《目錄》編制的主要過程
自2019年5月始,《目錄》編制工作組認真梳理、研究了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并充分借鑒國內已實施或啟動制定“禁限控”目錄城市的經驗和做法;系統摸排全市危險化學品企業現狀,先后調研了各市(區)和有關部門(包括市發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統計局等);通過多種途徑充分辨識、評估我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以江門市城市發展規劃、江門市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為依據,以江門市產業發展為導向,結合全市危險化學品各環節使用現狀,編制完成本《目錄》征求意見稿。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經公開征求意見、組織專家咨詢論證、組織聽證會、社會風險評估,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形成《目錄》送審稿。
四、《目錄》的主要內容
《目錄》由兩個部分組成:正文和附件。正文部分包括總則、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則。附件部分包括“全市禁止部分”“主城區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主城區限制和控制部分”。
(1)總則。
此部分共14條,主要以國家及本市現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文件相關規定為基礎,細化提出具體工作清單,用于指導各市(區)、各部門、有關企業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2)全市禁止部分。
此部分采用“負面清單”形式,共包含62種危險化學品(附件1),包括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43種;國際公約或國家嚴格限制和控制,危險性較大,僅在某些特定領域豁免使用,但江門市不涉及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環節的危險化學品,共計19種。上述危險化學品,有的毒性極強,難以降解,可產生生物蓄積,對人類生存繁衍和可持續發展構成重大威脅,有的是極為危險的農藥制劑,在使用條件下一次或多次暴露后對健康或環境產生嚴重影響,因此,在全市范圍內應予嚴格禁止。
(3)限制和控制部分。
限制和控制部分是基于城市不同區域對危險化學品管控的不同需要,通過限定特定區域和控制危險化學品種類等方式,降低和控制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
此部分采用“正面清單”形式,主要依據《江門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江門市投資準入負面清單(2018年本)》,結合江門市危險化學品分布現狀及城市各區域風險管控的不同需要,劃分為“主城區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主城區限制和控制部分”。“主城區限制和控制部分”(附件2)所列種類可在主城區范圍內生產、經營(帶倉儲)、儲存、運輸、使用,此部分共包含1804種危險化學品,“非主城區限制和控制部分”(附件3)所列種類可在非主城區范圍內生產、經營(帶倉儲)、儲存、運輸、使用,此部分共包含1873種危險化學品。涉及國計民生的危險化學品除外。
(4)附則。
附則共12條,主要明確了《目錄》的適用范圍、限制區域劃分、術語定義等內容。
五、解決的問題
《目錄》梳理匯總監管體系、規劃要求、風險管控、企業主體責任、本質安全、使用環節管理、生產、儲存環節管理、運輸環節管理、經營環節管理、化工園區管理、油氣輸送管道、責任保險、信用體系、電子標簽等方面相關安全管理措施14條,明確了全市范圍內禁止流通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主城區、非主城區允許生產、使用、運輸、經營(帶倉儲)、儲存的危險化學品,以清單化的形式為相關企業、監管部門提供具體管理指引,探索更加精細、有效的管理方式,有利于降低城市安全風險。
六、相關情況說明
(一)關于主城區和非主城區的劃分。
依據《江門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江門市“主城區”為蓬江區、江海區的行政區劃范圍和新會區的城區范圍。
(二)關于限制和控制部分目錄的確定。
經調研摸排,我市主城區各環節涉及危險化學品1805種;非主城區各環節涉及危險化學品1874種。為既保持社會生產的連續性又防止風險的擴大,限制和控制部分目錄以現狀為基礎,所列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險化學品種類與現狀保持一致。
(三)關于未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管理。
未列入《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目前在我市未使用或使用量極少,鑒于此情況,《目錄》要求僅可以符合國家標準的試劑的形式進行流通。
(四)關于純貿易經營企業的管理。
經營單位無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或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在本市范圍內,其經營范圍不受《目錄》“主城區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主城區限制和控制部分”限制。
(五)關于《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種類的說明。
《目錄》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編制,《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如有修訂,《目錄》作相應調整。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應按照《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2013]第60號)的要求進行管理。不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內的其他危險物質應根據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安全管理。
(六)實施期限
《目錄》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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