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鏈接:江門市醫療保障局 江門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江門市稅務局關于印發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的通知
解讀文本: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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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日報訊 (記者/蔡昭璐) 為規范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工作,進一步提升我市參保繳費管理業務經辦服務水平,近日市醫保局等三部門結合實際,制定了《江門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規程》共五章二十四條,規范了參保登記信息范圍,主要規定各類人群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辦理材料、辦理流程,還明確了職工醫保關系接入與轉出辦理條件、辦理材料。
其中,《規程》明確居民醫保參保人變更參保信息或停止參保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未及時辦理停保手續且仍符合參保條件的,將視為繼續參保繳費。在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開始后,暫停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個人繳費不再退回;因繳費賬戶余額不足、繳費賬戶異常等個人原因導致繳費不成功的,視為自動棄保。
對于參保單位或參保人中斷繳費的,《規程》明確參保人從中斷繳費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個人賬戶結余的資金可繼續使用。中斷繳費3個月(不含第3個月)以上的,中斷期間的待遇(個人賬戶待遇除外)不可追溯享受。通俗來說就是斷繳3個月后再續交,斷繳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能再申請報銷。
《規程》還指出,參加職工醫保的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本市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如果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確認本市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但累計實際繳費年限不符合本市職工繳費年限規定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可選擇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或按月繳納。
對于重復參保的,《規程》明確參保人在同一時間段內只能有一條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因各種原因形成的重復參保,按照規定進行有序清理,保留一個參保關系同時及時終止重復的參保關系。
《規程》適用于我市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參保登記、稅務部門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登記的相關業務,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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