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實施,進一步規范全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調整,支付標準的制定,還有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的支付、管理和監督等內容。
《暫行辦法》主要亮點如下:
一、遵循國家醫保局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的原則。《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嚴格遵循《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1號)的五大原則:一是醫保用藥管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切實保障參保人員合理的用藥需求的原則。二是堅持“保基本”的原則。三是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四是堅持專家評審的原則。五是堅持中西藥并重的原則。
二、厘清國家和省的權限。進一步明確國家與省級醫保部門的相關權限。由省醫保行政部門負責根據國家部署調整《藥品目錄》,各地級以上市醫保部門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調整醫保用藥限定支付范圍。
三、完善四大醫保用藥管理機制。《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醫療保障局令第1號)的要求,使用通用名管理醫保藥品目錄,進一步完善四大醫保用藥管理機制。一是完善醫保藥品目錄調整機制。國家醫保局授權省醫保行政部門調整的民族藥、中藥飲片和醫院制劑,由省醫保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進行調整。二是完善醫保藥品準入與支付標準銜接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藥品目錄》準入與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銜接機制。三是完善醫保藥品支付的機制。明確醫保基金支付的條件和醫保藥品目錄內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等納入乙類藥品管理,確定中藥飲片甲乙分類。四是完善醫保藥品企業監督機制。引導醫保藥品生產企業遵守相關規定。
四、加強定點醫藥機構醫保用藥管理力度。提高醫保用藥管理能力,逐步建立我省醫保藥品目錄與定點醫療機構藥品配備聯動機制,將醫保藥品備藥率、非醫保藥品使用率等指標納入我省定點醫療機構醫藥服務評價考核體系,將考核結果與基金支付掛鉤。建立我省定點零售藥店的藥品“進、銷、存”全流程記錄和管理制度,確保醫保用藥安全合理。
五、支持醫療機構制劑的調劑使用。《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納入《藥品目錄》的醫療機構制劑,參保人在其生產醫療機構使用,或經藥品監管部門批準調劑的其他定點醫療機構使用,醫保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一圖讀懂《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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