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公積金管委會【2020】1號)
圖解: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解讀文本
一、出臺背景
經市法制局審查和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七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貸款管理辦法》)自2015年4月1日正式實施,2020年3月31日有效期滿。
按照《江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江府辦﹝2009﹞107號)的要求,我們征求了相關單位對《貸款管理辦法》施行情況的意見,并進行了評估。經評估,《貸款管理辦法》應當予以保留,但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完善,滿足繳存職工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要。在前期充分論證評估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國家、省有關新的政策規定和我市實際,我們修訂并出臺了《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江公積金管委會﹝2020﹞1號),替代江房金字[2015]19號文續期執行,江房金字[2015]19號文到期后廢止。
二、主要依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主席令第50號)
(三)《貸款通則》(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號)
(四)《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江房金字﹝2018﹞73號)
三、主要內容
《貸款管理辦法》共23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第一條明確了制定本辦法依據的法規和文件。
(二)第二、三條,明確了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三)第四至第十二條,細化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條件、額度、期限、利率、辦理程序等具體要求。
(四)第十三至二十二條,細化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還款額計算、貸后變更、抵押物處置等貸后管理的具體要求。
(四)第二十三條,明確了本辦法未盡事宜的處理方式、辦法具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四、適用范圍
《貸款管理辦法》適用范圍為江門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管理。
五、主要變化
(一)修訂了借款人需具備條件
1.原《貸款管理辦法》規定:需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證。根據《關于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同等享有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等權利”的規定,修訂后的《貸款管理辦法》將需持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證修改為持有有效的身份證件。
2.原《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已連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申請時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根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規定,修訂后的《貸款管理辦法》將已連續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申請時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修改為已在貸款申請前6個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處于正常繳存狀態。
(二)調整了最高貸款額度計算公式
原《貸款管理辦法》規定:職工可享受的個人住房貸款額度根據以下公式計算:職工申請貸款時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12×至法定退休工作年限×2。根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所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額度不應高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一定倍數。貸款額度與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倍數規定,應經住房公積金管委委員會批準并報上級監管部門備案后實行”規定,修訂后的《貸款管理辦法》將計算方法修改為借款申請人可享受的住房貸款額度為借款申請人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一定倍數,但不得高于我市最高貸款額度。我市最高貸款額度與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倍數規定,應經江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并報上級監管部門備案后實行。
(三)簡化了借款申請人提供的資料
1.原《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人憑購房合同、身份證、戶口簿、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和首期款發票等資料向承辦貸款的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根據《國務院關于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6號)的有關規定,修訂后《貸款管理辦法》簡化了借款申請人申請時需提交的材料,購房合同可通過數據共享獲取的則無需提供。
2.原《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人以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作為抵押的,應與承辦貸款的金融機構簽訂抵押合同,并到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以存量房抵押的,應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抵押率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值的75%。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的決定》規定,修訂后的《貸款管理辦法》刪除了以存量房抵押的,應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抵押率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值的75%的規定,借款申請人辦理存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不需要再提交評估報告。
(四)修訂了貸款辦理流程
原《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辦妥擔保等手續后,承辦貸款的金融機構根據中心發出的《江門市個人住房貸款發放通知書》發放貸款。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于規范購房融資和加強反洗錢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號)“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辦理新建商品房按揭貸款、二手房買賣抵押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貸款業務時,要以在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抵押合同作為放款依據之一”規定,修訂后的《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借款申請人除了要完成簽訂借款合同、辦妥擔保等手續外,還需辦妥合同備案手續,承辦貸款的金融機構才能根據中心發出的《江門市個人住房貸款發放通知書》發放貸款。
(五)刪除了質押條款。
原《貸款管理辦法》規定:我市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由抵押或質押,實際上我市職工辦理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主要以所購住房抵押為主,無需借款人另外提供質押物,因此修訂后的《貸款管理辦法》刪除了原《貸款管理辦法》中關于質押的相關條款。
六、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審批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按原規定執行。國家、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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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