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自然資源局等4個部門關于印發江門市主城區和城市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的通知
圖解:江門市自然資源局等4部門關于印發江門市主城區和城市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的通知
文本解讀:江門市自然資源局等4個部門關于印發江門市主城區和城市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江門市主城區和城市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江府〔2020〕2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市政府十五屆82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并印發,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為進一步明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保障《辦法》順利實施,根據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擬定了《江門市自然資源局等4個部門關于印發江門市主城區和城市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的通知》(下稱《通知》),作為《辦法》配套文件一并執行。
二、制定依據
1、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2、《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的通知》(粵價〔2003〕160號文);
3、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
4、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
5、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主城區和城市新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 的通知 江府〔2020〕2號(規范文件)。
三、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一)征收標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于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須按上級文件要求確定,即建設工程基建投資額的4%,考慮到目前的經濟形勢和我市的實際情況,《通知》中建設工程基建投資額計算基數仍維持江規〔2018〕35號確定的計算基數計算,本期主城區和城市新區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計算公式為:建設工程建筑面積×建設工程基建投資額計算基數×4%。建設工程基建投資額計算基數如需調整,則按《辦法》第五條規定,由市自然資源局牽頭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制定。
(二)征收范圍:
根據我市城市發展,位于新會區崖門鎮南部的濱海新區已列入我市規劃的重點發展區域,未來將按照城市新區的標準進行開發建設,《通知》將銀湖灣濱海地區核心區(約46平方公里)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范圍,具體征收范圍包括我市蓬江區、江海區的行政區劃范圍和新會區的城區范圍(土地面積約566平方公里)以及銀湖灣濱海新區核心區(土地面積約46平方公里)。
(三)征收時間:
本次自2020年3月1日起征收,征收時間以三年為一個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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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