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江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指引》的通知
圖解:江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指引
一、修訂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標工作,充分發揮改革效能,促進建筑業產業鏈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對《江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指引》(江建〔2020〕113號)進行相應的修訂,形成了《江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指引》(江建〔2022〕137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二、內容概述
修訂后全文共有九條:第一條是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明確了招標人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第二條是組建招標監督小組,明確了招標監督小組人員數量和組成,監督小組的職責和監督方式。第三條是關于評標定標方案,評標辦法包括價格競爭法和綜合評估法;定標辦法包括定量評價定標法、票決定標法以及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定標辦法。第四條是篩選程序,明確了項目招標時對投標人的篩選方式和流程。第五條是評標程序,包括組建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詳細評審、確定定標候選人、評標報告等環節及其要求。第六條是定標程序,包括定標前考察、組建定標委員會、召開定標會、中標候選人公示、確定中標人、提交書面報告等環節及其要求。第七條是異議及投訴處理的要求。第八條是招標人內控機制,明確了決策約束、回避和全過程留痕的要求。第九條是招標效果評估機制,明確了招標人應對中標人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評估,行政監督部門可對招標人評估工作開展檢查。
三、修訂內容
(一)調整評標辦法,明確評審因素得分權重。為發揮評標委員會專家專業技術價值,同時落實擇優與競價相結合原則,新修訂的《工作指引》將評標方法由之前的定性評審改為定量評審。施工招標項目的評標方法采用最低投標價法、有效范圍的平均值法、平均值法等價格競爭方法;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服務類等招標項目主要采用綜合評估法,并明確商務部分分值合計不高于總分值的40%,投標報價的分值不得低于總分值的20%。
(二)調整定標候選人數量和排序推送方式。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招標投標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建市〔2020〕119號),新修訂的《工作指引》將定標候選人數量由之前的“綜合評價結論為‘合格’的投標人全部推薦為定標候選人”改為定量評分排名前3-5名,具體數量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同時明確“評標環節的得分排序不作為定標的參考因素,不向定標委員會推送。”。
(三)調整定標辦法。在既往實踐中,招標人普遍采用票決定標法,簡單票決導致擇優因素未被全面考慮。新修訂的《工作指引》將原有的價格競爭定標法應用到評標階段,取消集體議事定標法,保留票決定標法,增加定量評價定標法,并明確應用范圍。定量評價定標法由定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因素以及招標人確定的評分細則,對定標候選人進行定量評價和排序,依次確定為中標候選人。
(四)明確定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為進一步提升評定分離定標質量,新修訂的《工作指引》對定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增加了具體要求,要求為招標人、項目業主或者使用單位及其上下級機構的中層及以上管理人員(優先考慮具備工程經驗的領導干部),或具備工程類、經濟類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的人員,或具有工程類或經濟類專業注冊執業資格證的人員。
(五)強化招標人內控機制。在新修訂的《工作指引》中,明確將資格審查辦法、篩選辦法、評標辦法、定標辦法、定標委員會的組建方式等納入“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和廉潔評估范圍內。建立監督小組成員和定標成員的回避機制,完善全過程“留痕”機制,進一步加強招標環節中的可回溯管理。
四、注意事項
(一)關于招標人監督小組。招標人監督小組應由3人或以上組成,人員可由招標人直接委派或從招標人的上級管理單位、項目業主等單位補充委派。監督小組負責監督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布前,事先制定篩選辦法和定標辦法,對篩選、定標的擇優標準、定標因素等內容予以明確,并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但不得發表意見或參與討論。
(二)關于入圍篩選程序。當正式投標人大于15個時,將參照使用誠信優先入圍法,選取15個正式投標人入圍評標程序。同時,為實現招標人的擇優需求,招標人可推薦入圍,在已入圍的15個正式投標人名單以外,通過票決方式推薦不超過5個的正式投標人直接進入評標環節。原則上開標程序與篩選程序應在同一天進行。
(三)關于評標方案。評標辦法實施定量評審,施工招標項目采用價格競爭方法,設計施工總承包、工程服務類等招標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方法進行評審、比較、打分,并推薦排名前3-5名作為定標候選人進入定標環節。
(四)關于定標前考察。為更好實現擇優目標,招標人在定標前可以對定標候選人及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考察,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如實記錄并提交定標委員會參考。
(五)關于實施時間。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江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指引>的通知》(江建〔2020〕113號)同時廢止。
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6月15日
(咨詢電話:383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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