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商品房現售管理辦法》的通知(江建〔2025〕24號)
一、制定背景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的規定,多年來我市商品房銷售方式采取預售和現售并行。其中,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預售按照《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江門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管理辦法》等執行。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2013年8月30日,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關于市區商品房現售管理的辦法》,在市區試行商品房現售。2019年7月24日,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了《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商品房現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在全市推行商品房現售,自2019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由于原辦法有效期滿,同時為解決車位(庫)現售等矛盾糾紛投訴熱點問題,提升全市商品房現售管理水平,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新制定了《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商品房現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現售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四)《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五)《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概述
《現售管理辦法》共十九條,包括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商品房現售定義、職責分工、現售條件、不得現售情況、現售備案、現售方案信息、現售備案受理程序、現售備案變更、現售備案變更受理程序、車位信息公示要求、加強信息公示事中事后監管要求、商品房現售要求、車位(庫)現售要求、現售商品住房合同備案辦法、法律責任和實施時間。
(二)重點內容說明
1.適用范圍和定義。《現售管理辦法》適用于江門市行政區域內商品房(含車位、車庫)現售管理。《現售管理辦法》所稱的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2.現售條件。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是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是已通過竣工驗收,并取得不動產登記部門審核通過的房屋測繪報告(實測);五是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是物業管理方案已落實;七是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八是屬車位、車庫的,已依法取得權屬登記。
3.現售備案及辦理期限。商品房現售前需要到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現售備案。現售備案區分已辦理過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和未辦理過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項目兩種類型,并明確相應提交資料。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商品房現售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結。
4.備案變更及辦理期限。對已備案的商品房項目,依法發生面積、價格、門牌及轉自用房、分拆或者合并等變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持相應變更資料到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備案變更,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商品房現售備案變更申請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結。
5.加強車位現售管理。一是《商品房現售方案》需對車位(車庫)的處理方式、擬處理時間、銷售或者租賃均價及價格范圍等信息進行明確。二是做好車位(車庫)現售信息公示。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車位(車庫)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區域全體業主,在商品房銷售現場和小區顯著位置張貼《關于擬銷售/租賃車位(車庫)的公告》,并做好擬銷售車位(車庫)的產權證明文件和銷售價格的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三是明確車位(車庫)的銷售使用原則。車位(車庫)現售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的需要,擬出售的車位(車庫)數量少于本區域房屋套數時,每戶業主只能購買一個車位(車庫)。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出售的車位(車庫),鼓勵租售并舉,以短期租賃形式租賃給業主使用。
6.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商品房現售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要求做好商品房銷售現場信息公示工作。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發出《江門市商品房現售備案書》之日起十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商品房項目的銷售現場及物業管理區域的相關位置核實信息公示情況,公示情況核實資料納入現售備案的檔案材料。
四、實施時間
《現售管理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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