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公開發布。政府信息公開既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為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原司法解釋),對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審理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進程不斷推進,為更好適應新時代發展,需要與時俱進地對原司法解釋進行修訂。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啟動原司法解釋的修改調研工作,通過多輪充分溝通、協商,在達成廣泛共識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24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9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5年5月20日發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現將《解釋》幾大亮點梳理如下:
亮點一:案件受理范圍更明確
《解釋》第一條中首次系統列舉法院應受理的五類政府信息公開可訴行為,包括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政府信息或對申請不予處理的、行政復議機關對不予公開行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供信息不符合申請內容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解釋》明確案件受理范圍,解決了此前實踐中案件爭議類型模糊的問題,確保公民知情權獲得全面司法保障。
亮點二:被告認定規則更細化?
《解釋》第四條中明確規定被告主體,如主動公開行為以公開該信息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依申請公開行為以作出該答復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逾期未答復則以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信息公開行為以該機構為被告。《解釋》細化了被告認定規則,簡化了訴訟主體識別流程,厘清責任主體避免訴訟障礙,避免推諉扯皮。?
亮點三:舉證責任分配更強化
一是明確被告核心舉證義務。《解釋》第五條中要求被告對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等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包括已主動公開的信息需提供公開事實及獲取途徑證據、不予公開的需完整說明法定事由(如國家秘密標識、公告利益評估等)、主張信息不存在的需證明已履行合理檢索義務等。二是細化原告舉證邊界。《解釋》中第七條中要求原告應當就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包括要求被告公開信息的應當就其曾向行政機關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舉證、要求被告不得公開信息的應當就信息涉及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舉證等。《解釋》系統化分類舉證要求,提升了司法審查效率。
亮點四:預防救濟制度更完善
《解釋》第十三條中明確政府信息尚未公開前,原告起訴要求被告不得公開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且不存在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判決被告不得公開政府信息。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停止公開涉及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裁定暫時停止公開。該制度填補了傳統行政訴訟“事后救濟”的不足,通過司法提前干預,防止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權益因信息公開產生不可逆轉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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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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